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法学论文 >

职务犯罪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更新时间:2022-12-10
阅享价格160元 资料包括:原始论文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QQ在线咨询
文档格式:doc/docx 全文字数:48000 温馨提示
以下仅列出文章摘要、提纲简介,如需获取全文阅读权限,或原创定制、长期合作,请随时联系。
微信QQ:312050216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扫一扫 扫一扫
职务犯罪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摘要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我国的重大政治任务,严查职务犯罪是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基本任务之一。2018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规定监察委的基本职责是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依法查处职务违法行为和职务犯罪行为。此外《监察法》第33条还对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作出了规定,但是由于《监察法》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定过于抽象粗略,导致在实践过程中非法证据的排除难以有效落实。而完善职务犯罪案件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能更好的监督监察机关职能运行、保障人权和维护程序正义,因此本文就职务犯罪案件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通过前期的案例样本分析,职务犯罪案件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多集中于审判阶段,所以本文的讨论主要聚焦于监察委结束调查进入审判程序后,审判机关对证据的认定、对取证行为的审查等问题上。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对该问题进行研究。第一部分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述入手。当前监察委对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法治化不足的最主要表现在调查程序规范与刑事诉讼法规范的差异上,所以本文首先介绍了刑诉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内容,对非法证据的概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内容进行简要阐释。其次介绍《监察法》出台后,职务犯罪这种特殊案件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的规定。

第二部分是对职务犯罪案件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分析,首先从有利于审判中心理论的贯彻、有利于实现权力制衡理论以及促进监察体制与司法体制的衔接三个方面论述该规则存在的理论价值。在监察体制下,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被调查人实体性权利与程序性权利的有力保障,是对监察机关调查权的有效监督,是程序公平与实体公平的具体体现。其次对《监察法》中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关的规范进行分析,主要包括《监察法》第33条的三项条款,这三项条款共同对监察证据的进行总体的概括,且经过分析可以发现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原旨是证据上的衔接。

第三部分对实践中职务犯罪案件非法证据排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职务犯罪案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其一是两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未能形成体系化对接,由于非法证据的认定不明确导致难以将引诱、欺骗型取供与调查技巧区分等。其二是职务犯罪案件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较为困难,主要表现在现行规范要求辩方提供初始证据证明监察机关存在非法取证行为,但是由于案件特殊性以及被调查人处于弱势地位等原因,实践辩方举证力不从心。另外各地法官对于启动排非程序的标准内心判断不一致,是因为程序启动标准模糊不清,未形成统一标准。其三非法证据的排除存在障碍、较为形式化,主要表现在三机关的地位悬殊,导致司法机关队非法证据不敢排、不能排。还表现在对监察机关的监督制约缺失、法院对证据认定功能弱化、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的举证形式单一、排除律师的介入使非法证据排除更为困难。

第四部分针对以上具体问题提出相应的措施完善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文以刑事诉讼法体制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为镜鉴,主要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内容、程序、证据合法性的审查规则这几个方面进行讨论解决途径,从多角度防范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通过法治反腐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

关键词:职务犯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监察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