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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追诉人的自主性辩护权

更新时间:2022-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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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追诉人的自主性辩护权

摘要: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长期以来比较关注的点都是律师辩护,对被追诉人的自行辩护权为给予足够的重视。因此在实践当中就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例如:由于律师参与辩护率较低,大部分案件中的刑事辩护都是由被追诉人自己完成,加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轻罪案件中,委托律师进行辩护的动力也极大地被减少。又因为值班律师不提供出庭辩护的服务,所以在法庭审判的过程中,就需要被追诉人去独立完成辩护。但是我们知道,在自主辩护的过程中,被追诉人会受到很多限制,甚至连阅卷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等都难以享有,因为这些权利是被视为律师的固有权利,被追诉人是被排斥在权利主体范围之外的,这剥夺了被追诉人的权利,严重阻碍了被追诉人为自行辩护做充足的准备、使其权利的有效行使受到了限制。这导致了被追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常常处于一个被动庭审且无能为力的尴尬境地。虽说在律师独立辩护原则下,被追诉人和其律师之间时有不可避免的辩护冲突,但是基于人权保障出发,我们应树立一个新的辩护理念——以被追诉人为中心加以辩护协商机制的确定来共同协调解决矛盾,更好地维护被追诉人的自主辩护权。
关键词:被追诉人 刑事辩护 自主辩护权 辩护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