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幼女性权利保护的反思 摘要: 性权利是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与生俱来的基本人权,幼女自出生之时就当然享有。近年来,大量嫖宿、奸淫幼女案接连被曝光,使得这类案件大量浮现在大众的视野中。例如:“哈尔滨刘某某奸淫邻居4岁幼女案”、“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浙江宁波16 个月大女婴被性侵案”、“海南万宁校长开房案”。就我国而言,女性是被视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的,这是在和男性做出对比之后所得出的结论,因为女性无论是从心理还是生理、亦或是所担任的社会角色方面,都是相对弱势的一方。与成年女性相比,幼女的身体和心理都尚处于发育阶段,自我保护能力极欠缺对人和事物的认知能力和辨析能力较为低下,更是一个绝对的弱势群体。[1]也正是由于这些原因,幼女就成为了极易实施性侵行为的对象。显然,实施性侵行为的行为人是不会思考,他的行为不仅会严重地摧残幼女的生理和心理健康,更会给成幼女的家庭和整个社会带来极大的痛苦和负面影响。基于此,引发了我国社会民众和法律界人士对幼女性权利保护的担忧和反思。本文将结合我国幼女性权利保护的立法状况和现实状况,提出对完善幼女性权利保护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人权;幼女;性权利;性侵害;权利保护; |
对我国幼女性权利保护的反思
更新时间:2022-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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