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界限 ——站在网络信息的角度 摘 要 网络的发展使得信息能够更多元化的传播,通过网络发表言论拉近了人们的对话距离,促进了信息的广泛传播。但网络因其特有的性质使得用户不能从多方面审查接收到的信息,无法确认其是否可靠,仅能凭借简单的信任假定其为真实,而在面对涉及到自身的虚假信息时,网络用户更容易轻易相信信息的说辞。因此,在一般人眼里,网络上的信息可信度更高,处于不安之中的用户转发评论使虚假内容进一步扩散,引发骚乱,这种现象在网络上层出不穷。为此,《刑法修正案(九)》增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希望能通过设立该罪来管理网络上虚假信息的乱象,但是,依据该条处罚存在损害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可能。为防止滥用刑罚权,在借助刑法第291条之一第二款规制网络发布信息行为时,要留心做好言论自由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分辨。 本文结合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的方法,通过对291之一第二款罪名的虚假信息,编造、传播行为以及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三方面解释理解。在此基础上结合从言论自由的具体含义,从虚假信息、行为故意方面厘清涉罪行为中言论自由的刑罚限度,并借鉴美国法院的“明显且即刻的危险原则”,从两方面确定两者界限。具体而言:对于发布社会容许的错误信息,不应加以处罚;行为人发布信息时的内心真意决定其是否正当行使言论自由权;危险原则要求以重大、急迫的危险作为规制标准。 [关键词] 言论自由 虚假信息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明显且即刻的危险 |
言论自由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的界限
更新时间:2022-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