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法学论文 >

袭警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

更新时间:2022-11-11
阅享价格300元 资料包括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QQ在线咨询
文档格式:doc/docx 全文字数:33000 温馨提示
以下仅列出文章摘要、提纲简介,如需获取全文阅读权限,或原创定制、长期合作,请随时联系。
微信QQ:312050216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扫一扫 扫一扫
袭警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

摘 要


处在社会转型期的人民警察面临着严峻的执法环境,犯罪分子与警察的对抗性在不断加剧,人民警察频繁遭受袭击,人身安全在受到威胁和严重伤害的同时,执法权益的损害也在日益增加且已经到了令人堪忧的地步,检讨袭警行为频发的原因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于此同时,更应该对我国警察执法权益保护的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工作进行认真的检讨。为了遏制持续上升的袭警势头,我国学界关于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的呼声一直从未停止过。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正式通过并实施,备受关注的“袭警罪”并未增设,但是这并不代表立法机关没有注意到持续高发的袭警态势,“暴力袭警”行为被纳入到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妨害公务罪中予以规制,且按照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在妨害公务罪中加增规制袭警行为的从重条款,是我国为打击袭警行为迈出的极具意义的重要一步,但高发的袭警行为并未因此而得到有效遏制。为了有效遏制袭警行为,公安部部长赵克志曾在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建议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单独增设袭警罪。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表决通过,袭警行为的入罪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增加和扩大,最高法定刑由原来的三年提升至七年。2021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自此“袭警罪”正式确立,此次修法将袭警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并且配置了独立的法定刑。虽然袭警行为不再是妨害公务罪规制下的从重处罚情节,但本文认为袭警行为具有妨害公务的性质并未改变。目前,我国刑法理论对袭警行为的规制研究依然相对局限,这也对司法实践中处理袭警案件造成一定困扰。除了以刑事法律进行规制以外,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同样对袭警行为进行了相应的规制,因此,在规制袭警行为的二元制裁体制下,袭警行为的罪与非罪的界限难以厘清;更为关键的是,现行袭警罪仍然难以化解以前以妨害公务罪规制袭警行为所产生的“小马拉大车”的困局。为了遏制持续高发的袭警态势并妥善解决上述问题,增设“袭警罪”无疑是非常有效的规制途径。本文认为,在袭警事件频发和袭警手段不断升级的情况下,应当对各类袭警行为及其所对应的暴力程度进行相对应的细化。虽然《刑法修正案(十一)》开列了部分袭警行为,但是这种列举和划分仍然相对局限,且无法体现出各类袭警行为的所对应的暴力程度的“上限”与“下限”,这直接导致袭警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难以厘清。研究并分析《刑法修正案(九)》到《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关于袭警行为的规制路径,在支持增设“袭警罪”的角度下,有理由认为,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等执法权能的法益是相对于一般国家公务活动而存在的特殊法益。另外,司法实践中对于袭警行为的处理仍然相对审慎,一是由于人民警察职业的特殊性,二是为了防止司法裁判机关任意行使自由裁量权。现行袭警罪的规制作用主要体现在对积极主动的实施了具有强烈暴力外观的袭警行为上,而对于软暴力袭警行为则难以规制,如辱骂、侮辱、威胁等行为。本文认为,新增袭警罪规制袭警行为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无法妥善解决:一是袭警罪所规定的袭警行为的种类相对有限,随着袭警态势的高发和袭警手段的增加,对于袭警行为的种类外延应当做出适当扩展,袭警行为的袭击对象不应过分局限于人民警察的人身,同时应当包括与人民警察紧密接触且与执法活动紧密关联的警用执法器械等;二是袭警罪打击的袭警行为要求发生在正在依法执行公务期间,如此,对于事后袭警和挟嫌报复型的袭警行为在无法起到良好的规制效果;三是袭击辅警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袭警,目前在理论结合实务界都存在较大争议;四是袭警罪的法定刑设置不够科学,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符。因此现行袭警罪没有从根本上化解之前以妨害公务罪规制袭警行为所带来的困局。从学理角度看,单独增设袭警罪的不但可以化解以现行袭警罪规制袭警行为的“小马拉大车”的困局,同时笔者以为,《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通过更是证明,采取单独的立法模式增设袭警罪,将袭警行为做相对详尽的列举是规制袭警行为的可行路径。纵观整个刑法分则体系,单独增设袭警罪并不会对现有的刑法分则体系造成冲击,同时,在袭警罪的条文设计上可以参照现有法条,对袭警行为做以明示列举,根据其暴力程度及后果等因素设立具体刑罚。

关键词:袭警行为;妨害公务罪;袭警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