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 【内容摘要】 互联网产业的兴起,使传统经济模式发生改变。互联网经济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依靠技术手段实施。但互联网技术有其复杂性和发展性,形式多变,更新快速,规制这类行为仍需立足于互联网经济的特质、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考量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之前,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纠纷主要依靠一般条款约束,法官通常以“违背商业道德”、“破坏竞争秩序”等作为裁判理由对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由于“违背商业道德”、“破坏竞争秩序”等说理依托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实务中常出现因自由裁量权过大而出现同案不同判之情形。为进一步有效规制新兴竞争模式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立法机关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增设“互联网专条”。该条对部分既有司法判例进行归纳总结,为部分类型化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提供指引,但也存在内容与体系上的缺漏。同时,由于欠缺统一的认定路径与裁判规则,法院在适用互联网专条时,存在诸多障碍。因此,对于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仍在立法、司法、执法中需要探寻更为有效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互联网专条;消费者 目 录 引 言 4 (一)研究背景及价值 4 (二)文献综述 5 1、互联网市场的竞争特点 6 2、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认定困境 7 3、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认定对策 8 (三)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9 (四)结构安排 9 (五)研究创新 10 第一章 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概述 11 (一)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 11 (二)司法认定中对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分类 11 1、 软件冲突类不正当竞争 12 2、 搜索引擎类不正当竞争 12 3、 链接类不正当竞争 14 4、 浏览器过滤广告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14 第二章 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现状 15 (一)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方式 15 (二)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条适用 16 第三章 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认定障碍 18 (一)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现有规制理念存在的问题 18 1、 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主导 18 2、 以经营者经营利益为主导 20 (二)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标准存在的司法障碍 21 1、 兜底条款的适用困境 21 2、 竞争关系认定的不足 22 3、 商业道德判断标准的缺陷 23 (三) “互联网专条”涵摄性差 24 第四章 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认定建议 26 (一)司法规制理念重塑:以“多益平衡”为规制理念 26 (二)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建议 27 1、完善兜底条款的适用 27 2、优化竞争关系的认定 28 3、健全商业道德的判断标准 31 4、明确用户选择权的边界 32 (三)优化互联网条款的司法适用 34 1、增设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 34 2、明确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各类型含义 34 3、推进“互联网条款”司法解释及公布指导性案例工作 35 |
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
更新时间:2022-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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