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法律规制的研究 ——以招商局局物流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与“以星”公司、“索尔特”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为例 内 容 摘 要 目的港无人提货,指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目的港后,收货人未凭有效单据在约定的期限提货或及时提货,致使承运人无法按期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随着众多案件的发生,我们发现,我国目的港无人提货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分为五大部分,以招商局物流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与“以星”公司、“索尔特”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为例,对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法律规制的研究进行讨论分析:第一部分为引言,简要说明对本案例分析的必要背景、选取本案例的原因、本案例的现实及理论意义等;第二部分为案件简介,包括本案件基本事实及其判决结果和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介绍;第三部分为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包括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概念、特点、类型及原因等;第四部分为该案件反映出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缺陷,对目的港无人提货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介绍该知识点的研究现状及立法状况问题等;第五部分为我国目的港无人提货制度立法完善建议,针对上一部分提出的缺陷,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目的港,无人提货,承运人,托运人 |
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法律规制的研究
更新时间:2022-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