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的重复诉讼问题以民诉法解释 ——以《民诉法解释》第247条为中心 [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案件中,原被告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利益博弈,败诉方往往会选择通过再次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追求自身利益的满足,而这也就导致了我国“重复诉讼”情况的不断增多。“重复诉讼”不仅可能产生相互矛盾的判决,降低我国司法公信力,还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降低司法效率。禁止重复诉讼是民事诉讼领域一项重要的制度或者原则。虽然我国在实践中一直有“一事不再理”这一原则的存在,“一事不再理”和“禁止重复起诉”都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之一,意即当事人就某项事实或争议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生效裁判后,不得就此事实或争议再次起诉,人民法院亦不应对此再次进行审理。如当事人违反该项原则再次提起诉讼,则构成重复起诉。一事不再理”和“禁止重复起诉”这些重要原则因为过于抽象的特点,无法使得“重复诉讼”问题得到很好的解决。在该问题上,我国也有相关的立法规定,但是直到2017年在最新一轮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中,《民事诉讼法》也没有就“重复诉讼”问题有具体的相关说明,这使得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在司法实践中某一案件是否属于“重复诉讼”,几乎各个法院都有不同的判断标准。关于“重复诉讼”标准的不统一,使得各个法院在判定相关案件是否属于“重复诉讼”时具有随意性,造成了司法混乱,使得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的颁布,在247条首次就“重复诉讼”问题予以说明,明确了“重复诉讼”的构成要件,尽管这一解释在实践中还是存在很大的问题,但也不可否认其为司法实践中对案件的判断提供了统一的标准。本文将从重复诉讼的概念、认定“重复诉讼”的: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诉讼标的相同、后诉与前诉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这三个要件以及提出相关司法建议对“重复诉讼”问题进行分析。 [1: 张卫平:《重复诉讼规制研究:兼论“一事不再理”》,载《中国法学》2015第2期,第4页] [2: 杨春疆:《民事诉讼中重复起诉的形式与认定》,载《山东审判》,2017年第3期,第63页] [关键词]重复诉讼 诉讼标的 诉讼请求 当事人 目录 一、重复诉讼的概念 3 二、构成“重复诉讼”三个要件的分析 3 (一)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 3 (二)后诉与前诉诉讼标的相同 4 (三)后诉与前诉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 5 三、司法建议 6 四、结语 6 |
民事案件中的重复诉讼问题以民诉法解释 ——以《民诉法解释》第247条为中心
更新时间:202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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