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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投顾法律监管研究

更新时间:202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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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投顾法律监管研究

摘要


智能投顾是一种基于技术支持的金融服务方式的创新,是将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底层科技与现代投资组合理论结合,以实现投资自动化的一种财富管理的新模式。智能投顾进入我国后实际的业务范围超出了《证券法》及其相关法律下的“投资顾问”的范畴,给智能投顾在我国发展造成了一定困难。同时,智能投顾的应用可能会面临法律概念模糊、法律监管留白、法律责任不清等法律风险,网络、算法、模型、数据的安全风险,以及算法黑箱、算法歧视、算法滥用、自动化偏见等算法伦理风险,对其监管较为复杂。

我国关于智能投顾的法律规定散落于各处,在金融监管、互联网监管等领域均有所涉及,而目前专门针对

智能投顾的监管立法仅有一部部门规章,规定较为笼统,理念和具体制度上也存在监管理念滞后、监管力度薄弱、从业资质牌照及市场准入门槛不明、全权委托投顾尚未合法、混业经营下业态边界模糊、运营者信义义务与投资者权益保护失衡、算法监管缺乏等问题。这些问题共同导致了智能投顾在我国发展遭遇困境。

因此,借鉴域外的先进经验,对我国智能投顾法律监管具有重要意义。域外经验主要体现在:在立法模式上,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国均认可传统投顾的监管框架,并对智能投顾设定了特殊的监管规则和市场准入;在对创新的支持上,监管沙盒机制容许了一定的试错空间,为行业发展提供了必要的规则弹性;在投资者保护上,重视以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公司内部合规为主的运营者信义义务,xxx能够较好地平衡运营者与投资者的关系(按照前面的逻辑补充其作用);在算法监管上,以智能投顾机构高管为最终责任中心,构建从算法开发到测试的一整套算法监管体系。结合我国目前对智能投顾的市场准入、投资者保护、算法监管等立法滞后与空白的现状,这些经验在我国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可以在去粗取精的基础上进行借鉴。

应当在汲取域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智能投顾监管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坚持智能投顾监管能动性和包容性相适应的理念,贯彻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尽快明确智能投顾的市场准入标准,逐步放开全权委托的限制,以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公司合规管理为重点落实智能投顾运营者信义义务,以算法披露、测试、评估机制为重心建立和完善智能投顾算法监管体系,为智能投顾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关键词:智能投顾,市场准入,算法监管,投资者保护,算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