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完善 摘 要 当前,离婚率日益攀升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民法典》新设置了登记离婚冷静期以期对此作出回应。从总体上看,草案对离婚冷静期的设置过于简单,有碍离婚个案的公正追求和离婚正义的价值实现:如“一刀切”的立法倾向有违科学立法原则且不便于实践操作;登记离婚制度和诉讼离婚制度衔接不畅使得司法资源和行政资源存在对同一问题双重浪费的可能;相应配套措施的缺失使得离婚冷静期作用发挥缺少配合。建议对登记离婚冷静期的适用采自愿原则;对于适用主体则基于防止家庭暴力危害、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合理区分其是否适用及适用期间;增加调解作为登记离婚的前置程序,同时建立起多主体共同介入的多元家庭纠纷解决机制,立足“保障离婚自由和维护婚姻稳定”的立法精神,最终实现婚姻家庭编矫正离婚恣意、承担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的终极追求。 关键词 离婚冷静期 登记离婚 婚姻家庭编 轻率离婚 |
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完善
更新时间:2022-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