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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问题研究

更新时间:2022-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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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问题研究

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是环境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污染企业往往难以负担环境污染带来的赔偿责任,导致受害人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为此,我国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引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并将其试点范围覆盖到了三十多个省市。我国中央和地方相关部门也相继制定出台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进行探索,例如2020年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明确其在危险废物领域的强制地位。即便如此,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却并未达到预期的良好效果。这是由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既需要为强制投保提供法律支撑,之后也需要为其全程运行提供详细可行的制度设计,但我国目前有关立法以及具体制度设计无法满足需求。因此,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等方法对该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探究,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全文由绪论、正文和结语组成,其中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基本理论展开论述,以证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合理性以及价值正当性。首先明确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定义,并且对其与责任保险、绿色保险的关系进行辨析;其次介绍该保险的主要功能在于分散风险、补偿受害人损失以及预防环境污染;最后表明该保险以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理论、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理论以及可持续发展理论等理论为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首先从立法和具体实践两个角度展开介绍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制度现状,一方面从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详细介绍相关立法状况,另一方面指出该制度在我国的具体实践主要分为两个阶段,即萌芽阶段和政府推进阶段。然后据此总结出该制度在我国发展中的诸多问题,具体表现为立法不完善、投保模式存在局限性、承保范围狭窄、索赔机制不合理以及承保机构不科学。

第三部分是从立法模式、保险模式、承保范围、索赔机制、承保机构等方面梳理域外国家和地区的制度实践,并且以此归纳出其发展经验,主要表现为专项立法的发展、强制保险的趋势、承保范围的扩大、索赔机制的变通、保险机构的专门化。

第四部分是结合域外制度的发展经验以及我国的具体实践,对存在的具体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发展建议。该建议主要分为立法体系构建和制度设计两部分:首先在立法上通过修改《环境保护法》第52条、制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条例》以及特殊领域补充立法,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其次在制度设计上,应当采用强制投保与政府鼓励相结合的保险模式、将渐进性污染纳入承保范围、确立合理的索赔制度以及明确承保机构形式。

关键词 环境风险 强制保险 突发性与渐进性污染 事故基础制


目 录

第一章 绪论 9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9

1.1.1 研究背景 9

1.1.2 研究意义 9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0

1.2.1 国外研究现状 10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1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13

1.4 研究创新点 13

第二章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概述 14

2.1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内涵 14

2.2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功能 15

2.3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理论基础 16

2.3.1 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理论 16

2.3.2 环境污染外部成本内部化理论 17

2.3.3 可持续发展理论 18

第三章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现状及主要问题 19

3.1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法规 19

3.1.1 中央立法 19

3.1.2 地方立法 21

3.2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具体实践 22

3.2.1 萌芽阶段 22

3.2.2 政府推进阶段 22

3.3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主要问题 25

3.3.1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体系不健全 25

3.3.2 投保模式存在局限性 26

3.3.3 承保范围狭窄 28

3.3.4 承保机构综合实力不足 29

3.3.5 索赔机制不合理 30

第四章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域外考察 32

4.1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比较研究 32

4.1.1 立法模式 32

4.1.2 保险模式 33

4.1.3 承保范围 34

4.1.4 索赔机制 35

4.1.5 保险机构 36

4.2 域外国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启示 37

4.2.1 专项立法的发展 37

4.2.2 强制保险的趋势 37

4.2.3 承保范围的扩大 37

4.3.4 索赔机制的变通 38

4.3.5 保险机构的专门化 38

第五章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立法体系构建与制度设计 38

5.1 建立完善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体系 38

5.1.1 修改《环境保护法》第52条 39

5.1.2 制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条例》 39

5.1.3 特殊领域专项立法 40

5.2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制度设计 40

5.2.1 采用强制投保与政府鼓励相结合的保险模式 40

5.2.2 将渐进性污染纳入承保范围 42

5.2.3 明确承保机构形式 43

5.2.4 确立合理的索赔制度 44

第六章 结论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