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责任研究 摘 要 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责任对行政诉讼的整个举证体系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探究其举证责任、明确其举证责任的分配不仅有利于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法官对整体案件事实的把握。因而,规制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责任对于案件的审理以及各方当事人权益的维护都有其积极的推动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33条至第4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行政诉讼过程中涉及的证据作了相关规定,但在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责任的规定上,法条多把关于第三人的规定依附于原告的法律条文中,没有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在司法实践中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致使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因而,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举证责任展开研究,分析具体情况下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如何规制第三人举证责任是十分有必要的。 本文所研究的行政诉讼第三人是依据诉讼地位和诉讼请求的不同而被划分为五种不同类型的第三人,分别是:处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处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第三人、支持被告诉讼请求的第三人以及与原、被告诉讼请求相独立的第三人。本文以已经生效的法律判决文书为样本,对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现状展开分析,其中包含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两部分的内容。同时,本文从基础理论出发,辨析了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相关概念,在区分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概念的同时,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律演进展开了梳理。本文将相关理论与行政司法实践相结合,探讨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存在的问题以及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并且提出一些规范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责任的措施,例如合理划分第三人的种类、灵活运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明确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期限,严格补充举证规则、规范法院对第三人的调取证据权等。 关键词: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责任;举证期限 |
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责任研究
更新时间:202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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