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的认定研究 摘 要 网络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是对2013 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归纳,具体指在网络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解释颁布后有关网络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的适用,学界争论不休,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在客观构成要件上,将在现实“公共场所”发生的犯罪移植进入“网络空间”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能否评价为起哄闹事?将公共场所秩序扩大为公共秩序是否突破刑法规定?在主观罪过认定上,网络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是否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特定的犯罪动机?“明知”应当如何认定?要回答这些问题,只有对其构成要件进行深入彻底的解读。基于此,本文主要在梳理相关学者观点的基础上,结合刑法理论,尝试对网络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的合理性展开分析,并提出具体标准。本文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网络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适用现状分析。首先对网络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的概念特征进行简单说明,认为网络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其次通过几个具体案例引出网络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的主客观方面适用难题。 第二部分重点论述网络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本章首先论述了网络空间、公共场所等概念界定,从而进一步论证网络空间属于“公共场所”之合理性;其次对“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认定以及“起哄闹事”的范畴进行了论证说明,在此基础上对网络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与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罪做了一个简单的区分;最后,对“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结果认定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第三部分重点论述网络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构成要件。首先,对“明知”的范围进行界定,即“明知”应当要求行为人确实知道。其次,对网络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是否需要具有特定动机的观点进行了梳理,否认特定动机的存在,并不代表否认网络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不具有犯罪动机;最后,明确“恶意”不能成为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关键词:寻衅滋事罪;网络空间;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目 录 导论 1 一、研究背景 1 二、研究方法 1 第一章 网络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的基本内涵及适用现状 2 第一节 网络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的基本内涵 2 一、网络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的概念 2 二、网络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的特征 2 三、网络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存在的合理性分析 3 第二节 网络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的适用难题 5 一、客观要件适用标准混乱 5 二、主观罪过评价标准模糊 7 第二章 网络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客观要件的解读 9 第一节 网络空间属于“公共场所”之证成 9 一、网络空间是否属于“公共场所”的学术争论 9 二、“公共场所”的界定 10 三、网络空间可以解释为“公共场所” 11 第二节 “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分析 15 一、“编造、散布”的认定 15 二、“虚假信息”的界定 18 三、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之区分 20 第三节 “起哄闹事”行为的认定 21 一、“起哄闹事”的刑法含义 21 二、在网络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属于“起哄闹事”之范畴 22 第四节 “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之判断 24 一、网络空间秩序不属于“公共秩序”范畴 24 二、“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判断标准 26 第三章 网络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主观罪过的认定 31 第一节 “明知”的认定 31 一、“明知”的含义 31 二、“明知”要求“确实知道” 32 第二节 网络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的特定犯罪动机 33 一、关于特定犯罪动机的学术争论 33 二、网络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不要求必须具有特定犯罪动机 34 第三节 “恶意”的认定 36 一、“恶意”的内涵 36 二、“恶意”不是主观构成要件 36 结 语 38 参考文献 39 |
网络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的认定研究
更新时间:202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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