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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研究

更新时间:2019-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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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研究

摘要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引入了来自英美法系的对抗制庭审方式,证人出庭作证作为实现庭审对抗的配套制度随之被正式确立。但这一制度的运行并不顺利,证人出庭难现象成为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证人出庭作证率极低。针对这一问题,许多学者都进行了十分深入的研究,也给出了改善的建议,希望能包括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定情形、证人出庭作证的人身和财务保障制度、证人强制出庭作证措施等,希望能够实现证人出庭作证率的提升,而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也采纳了这些意见。然而,距离该法实施已经过去了五年,许多学者所作的实地调研却显示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率没有明显提升。这次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修改显然是朝向推动证人出庭作证的方向而展开的,然而却未发挥相应的作用,这表明这些措施并未撼动实际影响刑事证人的本质因素。
为了查明这一本质因素,本文首先选取了实证考察的方式。通过随机选取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2013年至2017年间的100件刑事一审裁判书。以这些裁判文书为样本,对裁判书中所反映的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方、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的成功率、法庭批准或拒绝的理由、出庭证人的身份、已出庭证人的当庭证言是否被采纳这些微观数据进行分析。通过分析得到以下考察结论:第一,刑事证人出庭作证主要由控辩双方申请而启动,其中辩方的申请积极性略高于辩方;第二,控方申请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成功率远高于辩方,样本中控方没有一个证人出庭作证申请被法官驳回;第三,法官对辩方申请的驳回理由主要是基于案件事实已经查清,不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第四,出庭作证的证人身反映出法官更偏向查明控方的指控事实;第五,证人未按照法庭通知出庭作证的比重很低;第六,控方实际出庭证人的证言采用率远高于辩方。为了解读这一实证考察的结果,本文选取了达马斯卡的诉讼模式理论来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