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担保性房屋买卖合同的性质 摘 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关于民间借贷的情形以广泛性与多元化的形式出现。根据我国《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之规定,认为担保性房屋买卖合同可转换角度,从代物清偿预约视角进行适用,而只是单纯的认定为让与担保或无效合同是不够严谨的。然而,探究担保性房屋买卖合同的性质为何,仍在我国处于一个较新的探索阶段,这一在我国仍处于一个较新的探索阶段,不同的学者对其持有不同的学说观点,且在实际运用中,也暴露了一系列问题。为完善这一类合同在现实中的运用,本文拟在立足于多位学者的不同理论研究的基础上,首先厘清担保性房屋买卖合同的概念,阐明该类合同在我国的性质之争,进而对近年来担保性房屋买卖合同在实际适用中的不足进行探讨,最后确定其性质,并且在制度层面提出相应的对策,期望为该类合同在我国的实践运用中提供进一步的支持。 关键词:让与担保;房屋买卖合同;不动产抵押;代物清偿预约;非典型担保 目 录 摘 要 I ABSTRACT II 1 问题的引出——“朱俊芳案”透视的关于担保性房屋买卖合同定性的司法乱象 1 2 担保性买卖合同产生的现实需要 2 2.1 我国法律关于担保制度的不完善 2 2.2 现实中导致这类合同产生的原因 3 3 担保性房屋买卖合同之性质分析 4 3.1 担保性房屋买卖合同的性质之争 4 3.1.1 担保性房屋买卖合同与让与担保之比较 4 3.1.2 与不动产抵押说之比较 5 3.1.3 与附条件买卖合同说之比较 6 3.2 代物清偿预约说之证成 7 4 对担保性房屋买卖合同的裁判对策 7 4.1 确定具体争议对象 7 4.2 根据确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解决争议 8 5 结论与展望 9 5.1 结论 9 5.2 展望 9 参 考 文 献 11 致 谢 13 |
论担保性房屋买卖合同的性质
更新时间:201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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