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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问题探究

更新时间:2019-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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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问题探究

 

我国《新行政诉讼法》中确立了行政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制度,标志着我国法治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但司法审查仍存在着许多理论以及实践难题。如缺乏直接起诉的有效形式,审查过程只关注到是否与上位法相冲突,审查标准过于单一,审查强度过于松散,审查结果仅限于提出司法建议,审查权与执行权相分离等。借鉴域外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经验,可通过引入直接诉讼模式,明确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标准,加强司法审查的执行力度,实现“诉—审—判”一体化格局等措施来解决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问题。就合理性审查而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需要基于一定的客观事实和理由,因此合理性的审查对象就是基于规范性文件所基于的重大客观事实与理由。如果作为一个理性的自然人,站在这个理性人的角度上去看待事实,明显存在着不合理,那么这个规范文件即是不合理的。就执行问题而言,有必要在现行的判决体系中增加对规范性文件的裁处内容,制定机关原则上必须遵循法院已经做出的司法认定并执行之,通过一次诉讼行为消除违法规范性文件在以后的适用效力。
 
关键词: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问题;对策

目 录

1引  言 1
2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基础理论 1
2.1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和分类 1
2.2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内涵及意义 2
3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现状问题 2
3.1审查程序的启动问题 3
3.1.1申请行为的附随性 3
3.1.2申请主体的范围限制 3
3.1.3制定主体和执行主体不一致 3
3.1.4审查内容过窄 3
3.2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标准单一 4
3.3司法建议的效力问题 4
4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域外考察 4
4.1法国的附带审查制度 5
4.1.1行政审查模式 5
4.1.2司法审查模式 5
4.2英国的附带审查制度 5
4.2.1议会审查模式 5
4.2.2法院审查模式 5
5完善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对策 6
5.1从附带审查到直接审查 6
5.2扩大申请主体的范围 6
5.3制定主体列入诉讼参加人 6
5.4 审查内容的全面性 7
5.5合法性审查标准的完善 7
5.5.1主体与权限合法 7
5.5.2程序合法 7
5.5.3内容合法 8
5.6合理性审查标准 8
5.7司法建议的可执行性 9
结语 9
参考文献 10
致谢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