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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认定中的疑难问题研究

更新时间:2019-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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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认定中的疑难问题研究

内容摘要: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是实务中较为多发的金融犯罪。首先,需要明确恶意透支的理论界定。其次,分别通过客观方面以及持卡人的主观意志分析恶意透支的标准。具体到本罪名,需要进一步确认“经发卡行两次催收”“透支数额较大”“三个月仍不归还”的适用标准。并根据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所罗列的“非法占有目的”的六种具体情形,结合司法实践解读“大量透支”“肆意挥霍”以及“无法归还”的具体标准,认定持卡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再次,通过分析为持卡人办理信用卡套现业务并且收取手续费行为的司法认定,引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共犯问题。由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与其他类型的信用卡诈骗罪存在诸多不同之处,特在此考虑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罪名独立问题。最后,基于个人观点,提出应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与其他类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入罪标准区别对待,控制重点风险,体现金融刑法的克制性与审慎性。
关键词  信用卡诈骗罪  恶意透支  非法占有目的  有效催收

目  录

引言 2
一.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概述 2
(一)主体要件以及客体要件 3
1.“持卡人”的界定 3
2.客体要件 3
(二)“恶意透支”的理论界定 4
(三)对“规定限额”的解读 4
(四)对“规定期限”的解读 5
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5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5
(二)“肆意挥霍”以及“无法归还”的标准 6
三.有效催收的判断标准 7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有效催收的关系 7
(二)催收方式 7
(三)两次催收之间的时间间隔 8
(四)部分归还是否导致催收无效 8
四.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独特性 9
(一)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及侵害对象的独特性 9
(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行为模式的独特性 10
1.恶意透支行为不具有普通诈骗罪的基本特征 10
2.协议透支行为的定性 10
(三)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标准的独特性 10
五.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认定 11
(一)犯罪行为及罪名认定 11
(二)为持卡人办理信用卡套现业务并且收取手续费行为的司法认定 12
参考文献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