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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法总则中成年监护制度

更新时间:201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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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法总则中成年监护制度

摘要:随着历史的演进和社会条件的变化,监护制度由家族本位向个人本位发展,对弱者本身利益的关怀日益重视。我国监护制度在《民法通则》中仅有四条规定,内容不完善是我们不容回避的事实,因此监护制度中特别是成年人监护制度成为重要的改革立法议题。《民法总则》改革过程中对《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主体范围,监护人职权以及政府国家救济范围等方面修正,尊重且保障了被监护人的人权。新制度具有多元化的保障机制,不仅结合现实背景,还进一步的保障了弱势群体的权利。本文参考了国内外学者和其他国家成年监护制度,对我国现行制度不足和发展方向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成年监护 法定监护 意定监护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目 录

摘要 1
引言 2
一.成年监护制度概述
(一)成年监护制度的起源 2
(二)我国成年监护制度概念 2
(三)完善监护制度对我国的现实意义 3
二.我国原有监护制度不足评析
(一)监护制度立法不科学完备 5
(二)监护主体设置狭隘 5
(三)监护种类缺乏层次和自我决定权 6
三.我国《民法总则》中的成年监护制度改革研究
(一)扩大被监护主体范围 7
(二)设定法定监护与意定监护相结合 7
(三)明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8
(四)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 8
(五)完善监护人撤销和恢复制度 9
四.世界各地区成年监护制度
(一)德国现行监护制度 9
(二)日本成年监护制度 10
(三)英国成年监护制度 10
(四)台湾地区监护制度 11
五.我国制度现存问题及立法方向
(一)不同监护主体分层制度 11
(二)取消监护法定顺位 11
(三)设立监护人权益保障制度 12
(四)确定监护监督制度 12
结语 13
参考文献 13
谢辞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