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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贪污罪法定的缺陷及完善

更新时间:201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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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贪污罪法定的缺陷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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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国家经济的迅猛发展,针对经济产生的犯罪也日益增多,其中贪污罪的产生尤为频繁。时至今日,贪污罪对国家利益的危害尤为巨大,是国家发展进步的巨大隐患,虽然当今各方面发展欣欣向荣,已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但对贪污罪的危害仍不容小觑,必须时刻保持警惕。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国家主席习近平同志发表重要讲话,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更表明了中央反腐倡廉的决心。想要很好地解决贪腐问题,则需要更好地法律作为支撑,然而,我国关于贪污罪的法定上仍然存在些许缺陷,本文将对贪污罪中纯在的缺陷进行探讨,并对其完善提供些许意见。
关键词:贪污罪 罪刑法定 犯罪主体 量刑情节 条文语句

目录

一、 对比1997年《刑法》与《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贪污罪的规定 1
(一) 修改后的异同之处 1
(二) 《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罪进行修改的目的 2
二、 分析1997年《刑法》与《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贪污罪法定的缺陷 3
(一) 贪污罪法定刑有违反罪刑相一致之嫌 3
(二) 主体摇摆不定,重点模糊 4
(三) 量刑情节跨度过大,存在空白地带 6
(1) 量刑情节跨度大,不利于惩治犯罪 6
(2) 存在空白地带,不利于实践操作 8
(四) 条文语句表述不够精炼 9
(1)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10
(2)“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10
三、 关于完善我国贪污罪的些许建议 11
(一)、缩小贪污罪主体的范围,明确重点打击对象 11
(二)根据当地居民平均工资来确定量刑情节 12
(三) 对条文语句进行精简、修改 12
结语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