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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的机制完善

更新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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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的机制完善

摘    要
 
我国环境保护所面临的国际与国内形势日益严峻,生态问题凸显,一些地区严重雾霾频发,水污染、土壤污染、其他新型污染等方面的问题还比较严重,环境污染方面的群体事件不时爆发。在2015年之前,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缺乏强化地方党委环境保护责任的规则,基于环境问题的严峻性,2015年8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出台《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正式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从而使环境环保党政同责首次成为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共同国家治理规则,使中国共产党的地方领导机关和官员成为责任官员。
实践证明,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能够破解环境保护监管的困局,“党政同责”理念的提出拓展了中国环境问责的主体对象,改变了中国环境监管体系的格局,是当代中国环境问责制度的重大创新。“党政”的具体指向是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两套系统及其领导成员,“同责”的内涵要义是“共同承担责任”而非“承担相同责任”,责任承担的类型包含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是一种中国党领导政府的政治体制现状、政府内部分工的体制问题和法律规定中党委环保职责缺失等因素,有必要将“党政同责”理念纳入环境问责制度建设之中,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中存在着党政环保责任分工机制不明确、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不规范、重大环境损害终身追责制的执行存在很多困难,还有问责程序存在很多问题,为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的机制,应当建立职责清晰的党政环保责任分工体系、健全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继续强化环保督察的巡视力度和严肃重大环境决策终身追责制等。
 
关键词: “党政同责”;生态环境保护;机制完善;党内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