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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金调整的释明

更新时间: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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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金调整的释明

——基于《民法典》第585条和《买卖合同解释》第21条

内容提要:违约金调整的释明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有分歧,理论界对此也颇有争议。《民法典》对违约金调整条款作了略微的修改,而《买卖合同解释》在保留违约金调整的释明规则的同时,却未对有关争议作出合理解释,故有必要对违约金调整释明存废及性质进行探讨。依据《民法典》第585条的违约金调整规则,宜将违约金调整定性为请求权,原则上应当依当事人请求启动。然考虑到法官释明是对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之救济,以及不断扩大的释明范围,将违约金调整纳入到释明的界限之中具有正当性;且违约金调整释明有利于维护实质正义,巩固基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胜利成果,有其存在的价值基础。现今我国释明制度未成体系,法官在行使违约金调整释明权时的任意性令人瞠目。因此,违约金调整释明应规则化,明确释明的原则、条件、方式和救济,规范法官在行使违约金调整释明时的自由裁量权,使违约金调整的释明得到充分、有效的适用。

关键词:违约金调整 释明 辩论原则 处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