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空间利用权 摘 要
从公元前7世纪罗马法逐步发展,一直到18世纪工业革命启动之前,人们都只是在地表之上的平面范围内对土地进行利用。工业革命后,城市化进程发展迅速,地表空间已经无法满足城市建设的需求,因此城市地下空间逐步被开发利用,打破了原有的土地所有权绝对观念。土地上下的空间不再依赖于地表,而是成为一种可以单独设立物权的资源。世界其他发达国家已经拥有关于空间权的相关立法,其或将空间权纳入民法典、或采用专门立法等方式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法律规制。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物权法》首次规定了空间权的设立范围,但是只是将其纳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章节,并且规定的内容过于抽象,难以解决实践中的诸多问题。除此之外也没有统一的立法可以参考,空间权相关的学术研究也刚刚起步。因此建立独立的地下空间利用权法律体系,并对其加以详细的规定,成为实践对于立法的期待。 关键词:空间;空间权;城市地下空间利用权;物权立法 目 录 绪 论 1 (一)研究背景 1 (二)国内外研究状况 1 一、空间权的概念和体系构成 4 (一)空间的界定 4 (二)城市地下空间权的权利类型 4 (三)我国立法实践中的地下空间利用权体系 6 (四)我国地下空间利用权与相关物权的冲突解决 6 二、我国地下空间利用权的类型化研究 8 (一)地下铁路的空间利用问题 8 (二)地下车库的空间利用问题 10 (三)地下管道的空间利用问题 12 三、我国地下空间利用权的立法完善 14 (一)立法原则 14 (二)取得 15 (三)登记 16 (四)出让转让 18 四、结论 18 参考文献 20 |
地下空间利用权
更新时间: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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