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诈骗罪 摘要:保险诈骗罪的着手问题,学界有法定行为说,索赔说,虚假信息传递说等争议,在诸多观点中,只有“索赔说”更为全面,较好地弥补了“法定行为符合说”“虚假信息传递说”等观点的不足,为着手的认定提供合理的依据。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认定,主要涉及到投保人与无身份者、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或者保险事故鉴定人相勾结的认定,对于内外勾结骗取保险金的案件,首先应当认定保险诈骗共同犯罪中的核心角色,根据核心角色来确定共同犯罪的整体性质,然后考察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根据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的原则,最终确定各个行为人的罪名。对保险诈骗罪中“虚构保险标的”的理解有广义与狭义之分,而这两种理解直接影响到其相关行为的认定。“虚构保险标的”应当从广义上进行理解,既可以是虚构保险标的的部分,也可以是虚构保险标的的整体。这样就可将复保险和事后投保行为纳入“虚构保险标的”的范围,符合立法原意,更好的发挥刑法的规制机能。 关键词:保险诈骗罪 着手 共同犯罪 虚构保险标的 |
论保险诈骗罪
更新时间: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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