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摘 要 伴随着社会主义及经济技术的发展和现代人对婚姻家庭观念的改变,近年来传统的婚姻制度受到了大大的冲击,离婚率直线上升,离婚纠纷也不断增多。自九十年代至今,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私人财产越来越多,男女地位逐步平等,为了家庭关系更加和谐,减少在财务上的纠纷,因此婚前财产公证应运而生,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也逐步健全,该制度被更多的人接受,实用性更强。我国在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延顺时代的发展,从约定的主体、内容、效力等方面做出规定。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存在,该法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仍需要继续研究完善。本文从律法规定入手,仔细分析,指出了一些个人认为该制度尚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看法和完善建议。 关键词: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不足;公示;立法完善 目 录 摘 要 3 一、夫妻财产约定制综述 4 二、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存在的意义 4 三、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发展 5 (一)民国时期 5 (二)新中国1950年婚姻法 5 (三)1980年婚姻法 6 (四)2001年《婚姻修正案》 6 (五)2020年《民法典》 6 四、夫妻对财产约定制度的司法实践问题 7 (一)公平原则的适用性 7 (二)以离婚为目的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 7 (三)关于无效婚姻或者取消婚姻关系的财产约定效力 8 五、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内容与不足分析 9 (一)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内容 9 1、约定的时间 9 2、约定的生效要件 9 3、约定的修正和解除 9 (二)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不足分析 10 1、没有明确缔约主体 10 2、没有明确约定的时间 10 3、没有明确约定的修正条件 10 4、约定的内容不明确 10 六、完善建议 11 (一)明确约定双方的主体 11 (二)明确约定的时间 11 (三)明确约定修正的条件 12 (四)完善约定形式、公示制度 12 注释 14 参考文献 14 |
论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更新时间:2023-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