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法典》视角论重大疾病 摘要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开始实施,其中婚姻家庭编的修改最为引人注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删去了原婚姻法中规定的医学禁婚疾病条款,并引入了重大疾病条款,即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伴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原婚姻法中规定的某一些医学禁婚疾病已经可以被治愈或者经过治疗不会对下一代造成影响,因此,民法典特引入了重大疾病条款,大大增加了立法弹性,也更加体现了民法典的自愿原则。但是该条款所包含的重大疾病的范围并不明确,亟待深入系统的解释。本文将通过比较现行《民法典》重大疾病条款与原《婚姻法》禁婚疾病的规定,从《民法典》角度深入分析禁婚疾病的范围,探求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的重大疾病的范围并予以明确,并对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关于重大疾病的条款提出修改建议。 关键词:民法典、禁婚疾病、重大疾病、婚前体检 目录 一、绪论 1 二、 重大疾病的释义 1 三、《民法典》重大疾病条款与原《婚姻法》禁婚疾病规定的比较 2 (一)疾病类型的比较 2 (二)法律后果比较 3 四、《民法典》重大疾病的解释以及适用 3 (一)《民法典》重大疾病的解释 3 (二)《民法典》重大疾病条款的适用 9 五、关于《民法典》重大疾病条款适用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建议 9 (一)《民法典》重大疾病条款适用存在的问题 9 (二)《民法典》重大疾病条款完善建议 10 六、结语 12 参考文献 13 |
从《民法典》视角论重大疾病
更新时间:2023-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