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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合法化路径探究

更新时间:2023-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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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合法化路径探究


摘 要

按照我国现有立法,地方法院无权制发司法解释,也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但在现实中,由于中央的暧昧态度和地方强烈释法需求,地方法院仍然频频制发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一部分甚至作为法院裁判文书的裁判依据被直接援引。地方法院制发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在统一同地区法律适用标准和司法裁判尺度、填补司法解释甚或法律的漏洞、弥补司法解释甚或法律的错误等方面有积极作用,但是也存在破坏国家司法统一、加剧司法地方化、行政化等消极作用。现下,地方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及必要性,可通过承认司法解释权来源于宪法而非立法机关,从根本上化解地方法院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合法化困境。通过区分最高司法机关的有权解释和地方司法机关的无权解释,“过渡性地”赋予地方高院专有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制定权,并以民商领域作为试点,可以在实现地方释法资源自我供给的情况下,避免出现司法解释性质文件遍地开花之局面。同时,应规范和完善地方法院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生成程序、备案程序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建议审查程序,以期对地方法院制发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行为进行合理规制。

关键词:地方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合法化路径,司法解释权,无权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