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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范围的困境与出路

更新时间:202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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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范围的困境与出路

内容提要:
2015年《立法法》修订后,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三类事项上赋予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三类地方立法事项的法律规定存在概括性和不确定性,导致在立法实践中产生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范围界定不清、设区的市与省级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存在重叠、地方立法主体之间权限划分不明等问题。为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减少地方立法权限之间的冲突,在地方立法权限界定上就需要进行放权处理,以宽泛的界定标准来代替列举式的事项限定,明确三类事项的内容。建立以从属原则为指导的权限处置方式,允许设区的市先行先试,同时还要清楚界定地方立法主体之间的立法权限,突出地方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实现地方准确立法和高质量立法。

关键词:设区的市;立法权限;地方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