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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数据开放中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更新时间:202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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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数据开放中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摘 要


在大数据时代,政府是最大的信息掌握者和持有者,开放政府数据中的个人信息一方面是现代政府管理的必然要求,但另一方面在开放过程中也可能对公民个人信息权造成侵害。因此有必要对政府数据开放中个人信息进行法律保护。政府数据开放中个人信息主要是指以电子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各种信息,可以单独使用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使用,使得公民能在数据开放的平台中识别到个人的姓名等信息。政府数据开放过程中缺乏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立法,存在法律边界不明、法律体系不完善、政府内部监管、政府对商业机构利用个人信息监管不到位、个人信息的救济机制未完善等诸多问题。缺乏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政府部门职能存在交叉现象、政府对商业机构的监管意识不够、政府部门监管技术存在缺陷、数据保护意识不足等是造成问题的成因。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将分散立法和行业自律加到个人信息的保护之中、制定合适的政府数据开放政策、设立隐私管理专员成为完善我国法律保护的有益启示。完善我国政府数据开放中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有多重路径,在立法方面要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政府数据开放条例》;在政府内部管理方面要成立专门的职能部门、完善监管方式和技术、严格公务人员考核标准;在政府对商业机构利用个人信息方面,政府要统一监管机构、明确行政监管主体、明确监管义务;在完善个人信息泄露事后救济制度要提高泄露个人信息的行政处罚力度、增加个人信息违规操作举报和调解途径、加强政府救济;在加强宣传和提高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意识方面政府要多渠道宣传政府数据的合理利用和提高公民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防止个人信息在政府数据开放过程中遭受侵害。

关键词:政府数据开放;个人信息权;政府职能;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