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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喷泉作品属性及著作权归属人

更新时间:2022-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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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喷泉作品属性及著作权归属人

摘 要


“音乐喷泉”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文化产业,具有一定创新性和开放性,而针对这类新型的创作成果,寻求其版权保护的诉求给司法实践中带来许多难题。目前,与音乐喷泉有关的著作权纠纷案引起广大学者的关注,在“水景公司诉恒业公司和西湖管理处著作权纠纷案”中,双方当事人围绕音乐喷泉是否构成作品以及著作权归属问题产生争议,进而引发一系列关于作品的讨论。作品的构成要件在著作权法中有明确释义,要求具有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独创性、以一定的形式表达等特点,音乐喷泉符合作品的特征,应当予以保护。关于“音乐喷泉”著作权归属问题,根据委托合同的特征,当事人有明确规定,主办单位是视频综合水舞秀的著作权人;没有明确规定的,属于受托人,一审原告水景公司是乐曲编辑的著作权人。2020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正将作品定义进行修改并扩大类型化范围,音乐喷泉可以归纳到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更好地为新形态作品提供保护,但同时也需要出台相应的配套法律规定和规范新条款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关键词:音乐喷泉;著作权;其他作品;作品类型开放化


目 录

绪 论 1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 1

1、理论意义 1

2、现实意义 1

(二)选题文献综述 1

(三)研究方法 2

(四)论文创新点 3

一、案情简介与争论焦点 4

(一)案情简介 4

(二)争议焦点 5

1、涉案音乐喷泉喷射效果的呈现是否构成作品 5

2、涉案音乐喷泉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认定 5

二、案件评析 6

(一)涉案音乐喷泉喷射效果的呈现构成作品 6

1、本案音乐喷泉符合作品构成要件 6

2、本案音乐喷泉属于“新型”作品 9

(二)水景公司和世园公司共同享有对音乐喷泉的著作权 13

1、音乐喷泉属于可分割使用的作品 13

2、世园公司享有对视频综合水舞秀的著作权 14

3、水景公司享有对乐曲的喷泉编辑的著作权 14

三、思考与建议 16

(一)对作品类型开放化的思考 16

(二)作品类型开放化对司法实践的影响 18

结 语 20

致 谢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