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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与权利归属

更新时间:2022-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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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与权利归属

摘要


本文分为导论、正文和结论三部分,其中正文分为以下三章:

本文第一章依照游戏与游戏画面、游戏直播画面与游戏整体画面的关系辨析的顺序对本文的研究对象——游戏直播画面的性质与特征进行了介绍,将游戏画面与游戏直播画面从表现内容上进行比较,,得出了两者在内容上直观的区别,,并以此作为下文展开讨论的基础。

第二章主要对游戏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进行分析探究。在对游戏直播画面进行分类的基础上,从著作权法层面论证游戏直播画面的可作品性以及具体作品类型认定。对于游戏直播画面的分类而言,不同游戏类型及不同直播内容对于游戏直播画面的分类存在重大的影响:沙盒游戏将游戏素材提供给玩家进行自由创作,甚至直接赋予玩家独立创造游戏素材的权利。此类游戏即使是不添加任何直播相关元素单纯展示游戏画面,只要其利用素材做出的游戏内作品本身具有足够的创造性,就可独立于游戏作品本身形成作品,那么通过直播技术传输这一创作过程产生直播画面就必然具有独创性;而除此之外的其他类型游戏,仅依靠游戏操作产生的游戏直播画面不具备足够的独创性。在前述基础上,不同直播行为和直播内容对游戏直播画面的分类定性也存在重大影响。未添加其他元素的单纯展示游戏画面的直播画面称为非创造性游戏直播画面独创性游戏直播画面(沙盒游戏除外),添加摄像头画面、游戏解说等元素的普遍性UGC模式游戏直播产出的游戏直播画面称为复合性游戏直播画面,而赛事直播画面作为高度专业化的PGC模式下的产出画面与复合性游戏直播画面合称创造性游戏直播画面独创性游戏直播画面。

在可作品性层面上,通过对游戏直播画面与游戏整体画面关系的讨论,分析游戏直播画面是否对游戏原作和游戏画面进行了改编和演绎,是否构成原游戏作品的衍生智力成果;将游戏直播画面视作一个整体看待,结合对游戏直播画面可复制性、独创性的分析来认定游戏直播画面的可作品性。具体的作品类型认定应结合游戏直播画面的特征和著作权法定作品构成要件来判断。最终结论为:非创造性游戏直播画面独创性游戏直播画面不构成作品(沙盒游戏除外),创造性游戏直播画面独创性游戏直播画面构成作品。对于具体的作品类型认定而言,创造性游戏直播画面独创性游戏直播画面在现行《著作权法》下构成类电影作品,在最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中为视听作品。

第三章在前文论证的定性基础上,具体分析了游戏直播画面的权利归属问题。游戏直播画面的权利归属与法律定性类似,同样需要以游戏类型和产生直播画面的直播行为内容进行区分。基于不同类型直播画面中的创作贡献比重和游戏特色,非创造性游戏直播画面独创性游戏直播画面本质仍附属于游戏整体画面,权利归属于游戏开发者;复合性游戏直播画面则可构成独立于原游戏画面的作品,权利归属于主播(直播平台);赛事直播画面的权利归属于赛事主办者。

关键词:游戏直播画面;类电影作品;视听作品;权利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