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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法定继承顺序的检讨与规则完善研究

更新时间:202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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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法定继承顺序的检讨与规则完善研究

摘 要


家庭承担着养老育幼的基本职能,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维持了原《继承法》将父母与子女并列为第一顺位继承的立法模式,其立法目旨在发挥家庭赡养老人的功能。这一立法选择也是受到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民众道德伦理观念和家庭继承理念等多方面的影响。但在实践中,父母作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常常出现遗产继承逆向流转后再流入旁枝的情形,而无法在自己的近等直系血亲间流转。法定继承应最大限度地推定被继承人的意愿,而上述的“旁流”情形则可能会违背被继承人的主观意志,同时会损害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利益和遗产处分的自由。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设计应当体现被继承人意愿,应当尊重民众的继承习惯,还应当兼顾保障继承人的基本生活。在上述的利益衡量下,笔者认为,在现有立法规定下,对父母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所产生的相关问题提出相应的配套解决制度是很有必要的,而长期来说,在条件合适的情况下有必要进一步对这一问题进行全面的体系化思考。

本文除引言部分外,正文部分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是对遗产向下流转的价值进行探讨,首先分析遗产向下流转的必要性,遗产最大限度的被被继承人地子女或晚辈直系血亲继承能尊重被继承人的主观意愿、维护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继承权利以及满足民间继承习惯;其次分析遗产向下流转的理论观点,较具代表性的观点有自然家庭观念、分家析产制度中的父子伦序理念以及意思自治原则。

第二章是对域外国家和地区法定继承范围和顺序进行了考察,列举了英美法系较具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其中包括英国、美国、法国、德国、韩国、日本、以及我国的港澳台地区。

第三章是对我国的继承立法的选择与理论进行检讨,首先分析在我国将父母作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的原因;其次,对我国继承法的历史沿革进行探讨并梳理这一问题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各种观点。最后,探讨继承财产向下流转与父母第一顺位继承的冲突及调和。

第四章是本文对完善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立法的建议。包括限制继承份额,规定后位继承制度,借鉴居住权制度。在维持继承编立法规定下,即以父母继续作为第一继承顺位为前提,较为合理且正当的解决方案有限制父母的继承份额、完善遗嘱遗嘱继承制度。同时,现有的继承顺位规则是有问题的,短期内我们只能通过制度弥补,长期若是有条件的情况下,还是需要正本溯源地对父母的继承顺位进行调整,物权编中规定的居住权制度这时可以与继承编进行衔接,借鉴居住权制度对父母的权益进行保护。

关键词:法定继承顺序;父母;被继承人意志;遗产流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