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泛在背景下人脸识别刑法规制的限度 内容摘要:人脸识别的广泛应用招致刑事风险泛在化,呈现出对象风险和工具风险的双重维度,人们对人脸识别技术过于悲观,要求对人脸识别信息予以特殊保护,导致理论与实践中对人脸识别的刑法规制趋于扩张化。这一潮流不仅易伤无辜、突破罪刑法定原则,也使技术创新易被扼杀。划定人脸识别刑法规制的限度,应基于教义学立场,以从刑法的外部到内部的递进逻辑为主线,对当前的规制扩张化予以限缩。在外部限度方面,立足于整体法秩序,以法益保护原则、比例原则和同意原则作为勘定人脸识别运用合法性的基本标准,以实质法益侵害性作为厘定涉人脸识别行为刑事违法性的具体标准。在内部限度方面,毋须扩增侵犯人脸识别信息行为的罪圈与刑度,应当通过隐喻推理法、整体判断法确定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侵犯财产法益行为在轻罪与重罪之间的界限。 关键词:人脸识别 刑法规制扩张化 风险泛在化 谦抑性 |
风险泛在背景下人脸识别刑法规制的限度
更新时间:2022-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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