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中合理信赖标准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可见,即使新法《民法典》也未明确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类型以及法律效力,使得我国表见代理制度呈现原则性、概括性特点,这也是导致实践中 “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原因所在。本文拟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探究表见代理“合理信赖”标准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缕析法官对“合理信赖”标准认定的论证思维,明晰法官居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倾向性,为公司妥善进行谈判、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合同管理、授权管理活动,尽可能降低法律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建议。 |
表见代理中合理信赖标准的问题及对策
更新时间:202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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