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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市场的反垄断问题研究

更新时间: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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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市场的反垄断问题研究

摘 要


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数据成为除劳动、资本和土地以外的第四大生产要素,大数据市场应运而生。在全面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下,大数据市场飞速发展,但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其中,优势企业为了获得垄断利润采取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尤为突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是反垄断的应然使命,现行反垄断法制度,在面对传统垄断行为时,其相关理论如“垄断协议”、“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审查标准”等都已发展得比较成熟。但是,区别于传统市场,大数据市场具有“免费”模式、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等特征,前述理论以及法律规定在进行大数据市场反垄断规制时却常显得捉襟见肘。因此,本文以传统反垄断理论为基础,结合大数据市场之特征,在全面研读国内外相关理论和实践之下,旨在提出一些有助于现行反垄断法完善的建议,以维护大数据市场的自由竞争秩序和消费者福利。
本文除去绪论和结语外,共有五个部分,概括如下:
其一,大数据及大数据市场概述。该部分主要对大数据进行了法学视角下的定义,兼具“数量”与“质量”的复合体,以及对大数据市场进行了界定,其为数字经济的市场样态。
其二,大数据市场须以反垄断法规制的基础。由于,国内研究鲜有对于大数据市场是否需要反垄断法规制的阐述,而这又是相关立法进行修改完善的前提。故本文特设一章节对此进行论证。该部分以包括大数据市场具有锁定效应等内在逻辑,和包括大数据市场已经存在的垄断案例等既有实践,论述大数据市场须以反垄断法规制。
其三,算法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由于算法合谋作为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新的表现方式,故该部分从其内涵、类别和特征进行分析,重点分析现行反垄断制度适用时的困境,以及提出对应的完善建议。包括意思联络的认定、责任的归属与分配以及执法三方面的困境,分别对应建议包括间接证据原则、获益原则和有效控制原则以及构建事前审查体系。
其四,大数据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该部分主要分析现行反垄断法在判定大数据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时,对相关市场界定的困境,传统相关市场分析方法的不足、违法形式甄别的困境以及损害分析衡量的不足四方面,对应的完善建议分别为有限制的弱化相关市场、完善分析方法(以SSNDQ取代SSNIP、引入盈利模式分析法和构建成本上涨的假定垄断者测试)、构建“排他性滥用”和“剥削性滥用”的违法行为分类方式以及增加非价格因素的竞争损害分析。
其五,大数据市场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法规制。该部分主要分析集中申报标准的不足以及热议的隐私保护是否纳入企业并购审查中,对应的建议包括在原有营业额标准上增加交易额标准和隐私保护纳入集中审查的要件。

关键词:大数据市场;反垄断制度;适用困境;规制建议


目录

摘 要 I

ABSTRACT III

1.绪论 1

1.1研究背景及意义 1

1.1.1选题的背景: 1

1.1.2选题意义 1

1.2国内外研究综述 2

1.3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6

1.3.1研究思路 6

1.3.2研究方法 6

1.4创新点 7

2.大数据及大数据市场界定 7

2.1法学视角下,兼具“体量”与“质量”的大数据 7

2.2大数据市场界定 9

3.大数据市场反垄断法规制的基础 10

3.1大数据市场反垄断法规制的内在逻辑 10

3.1.1锁定效应降低了用户的多归属性和数据的可携带性 10

3.1.2网络效应提升大数据市场进入壁垒 11

3.2大数据市场反垄断规制的既有实践 12

3.2.1大数据市场频繁失范 12

3.2.2主要法域的因应行为 13

4.算法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 14

4.1算法合谋概述 14

4.1.1算法合谋的内涵 14

4.1.2算法合谋的分类 14

4.1.3算法合谋的特征 15

4.2算法垄断协议的反垄断困境 17

4.2.1意思联络方面的认定困境 17

4.2.2责任归属和分配的困境 17

4.2.3反垄断机构执法的困境 18

4.3规制算法合谋的建议 18

4.3.1采用间接证据原则 18

4.3.2刺破算法面纱 19

4.3.3构建事前审查体系 20

5.大数据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 20

5.1大数据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规制面临的困境 21

5.1.1界定相关市场难以作为大数据市场反垄断执法起点 21

5.1.2传统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在大数据市场中适用的困境 22

5.1.3违法形式甄别的困境 23

5.2大数据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规制的建议 23

5.2.1有限制的弱化相关市场界定。23

5.2.2完善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 24

5.2.3借助“排他性滥用”和“剥削性滥用”的分类方式 26

6.大数据市场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规制 27

6.1大数据市场经营者集中现状 27

6.2大数据市场经营者集中规制的困境 29

6.2.1反垄断申报标准的不足 29

6.2.2关于隐私保护是否纳入集中审查的争议 29

6.3大数据市场经营者集中规制的完善建议 30

6.3.1在原有营业额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交易额标准。30

6.3.2隐私保护纳入集中审查之要件 32

结语 34

参考文献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