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抵押期间抵押物的处分 摘要 《民法典》第十七章第一节的一般抵押权,较为详细的规定了有关抵押权的法律法规。其中不乏亮点,如第401条、第403条,404条,406条和第417条。尤其是第406条允许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自由转让,进而承认了抵押权的追及效力,这是符合物权本质,符合物权法物尽其用、货畅其流的立法目的的。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条第一句说的是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抵押财产”并没有做出相对细化的规定,即此处的“抵押财产”是绝对的抵押权客体还是部分客体,如仅包括不动产或者其它客体。运用比较法与国外和过去相关规定相比较研究,讨论现如今规定的合理性、体系性(是否与其他条款相协调)。尤其是动产这种缺乏公示保护手段的担保如何衡量抵押权人和买受人的利益衡量。 关键词:抵押权;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抵押财产转让;追及效力 |
论抵押期间抵押物的处分
更新时间: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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