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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中“其他恶劣情节”的认定

更新时间: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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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中“其他恶劣情节”的认定

目录


一、 猥亵儿童罪中“明知”的认定 2

二、 猥亵儿童罪的行为手段分析 3

(一) 猥亵儿童罪的行为手段 3

(二) 猥亵儿童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区分 3

三、 猥亵儿童罪中“其他恶劣情节”的认定 4

(一) 认定“其他恶劣情节”的一般标准 5

1.认定“其他恶劣情节”应当符合罪行法定原则 5

2.认定“其他恶劣情节”应当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6

(二) 本案中是否认定存在“其他恶劣情节”的争议解读 6

1.被害人不满12周岁,属于特殊脆弱群体 6

2.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结果 7

四、 结语 8

参考文献 9


摘要

随着性侵害儿童案件的持续高发,儿童的性保护问题成为社会热点问题。猥亵儿童的犯罪行为性质极其恶劣,突破了法律和道德的底线,严重危害了儿童身心健康。近年来,猥亵儿童罪频发引起了社会对保护儿童权益的高度关注,“王振华猥亵儿童案”更是将对于猥亵儿童罪定罪与量刑的讨论推上了风口浪尖。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对王振华判处有期徒刑5年,民众普遍认为对于王振华的一审量刑过轻,应当对其适用“情节恶劣”的加重刑,判处其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不难看出,社会上对于加大猥亵儿童罪的打击力度的呼声非常高。除高度赞同此案一审判决充分体现了“平等适用刑法”的基本原则之外,人们也对该案一审判决中的定罪与量刑结果多有质疑。有人认为本案应以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从重处罚; 也有人认为本案以猥亵儿童罪定性无可厚非,但被告人的行为具有刑法所规定的“其他恶劣情节”,一审判决的量刑显属太轻。本文将对猥亵儿童罪的司法认定进行系统研究,明确猥亵儿童罪中“明知”、猥亵儿童的行为手段及“其他恶劣情节”的认定标准,重点讨论“王振华猥亵儿童案”中是否存在“其他恶劣情节”。

关键词:猥亵儿童 强奸 明知 行为手段 恶劣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