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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继承

更新时间:2019-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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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继承

摘要:随着农村经济以及现代农业的不断发展,农村土地的流转所面临的问题日益突出。基于此种背景之下,中共中央提出了对农村土地实行“三权分置”改革,也就是将土地的权利划分为承包权、经营权以及所有权三种。这次改革是自实行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之后对农村土地结构的一次非常重大的改革。而这次改革对于农民来说,最关键的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所以基于此种背景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进行研究就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本文将以“三权分置”作为研究的切入点,第一部分主要探讨在三权分置背景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涵。第二部分对“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继承性进行分析。文章的最后则是对“三权分置下”如何实现农村土地承包权、经营权的继承提出构想。
 
关键词:三权分置;承包权;经营权;继承


目录

引言 3
一“三权分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涵 4
(一) “三权分置”的基本内涵 4
(二)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涵 4
(三) “三权分置”以后,土地权利继承的新内涵 5
二“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继承性的分析 6
(一) “三权分置”下土地承包权可继承性的分析 6
(二) “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可继承性的证成 6
三“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实现。 8
(一) 继承权的主体 8
(二) 继承权的客体 9
(三) 继承权的生效 9
结论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