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胁从犯不是法定的独立共犯人 摘要 我国的1979年和1997年的刑法都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经过了这两次的立法,法律理论界人士称其为“胁从犯”,并且人为的解释了“胁从犯”这一概念:受到威胁被迫参与犯罪的,并且犯罪的主观心理程度低,共同犯罪中起的客观作用也比从犯小的共同犯罪人。然后进一步将胁从犯与主犯、从犯共同划分为共同犯罪人的一种,笔者认为胁从犯并没有独立性,不应该是共同犯罪的中的一种,这个说法不仅没有刑事法律上的依据,也不符合逻辑学的原理。 |
论胁从犯不是法定的独立共犯人
更新时间:2019-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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