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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检察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更新时间:2019-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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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检察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摘要
      
人民检察制度已经恢复重建35年,从伴随着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建立检察机关,到“十年浩劫”检察机关被撤销,再到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并被定位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护法机构”,我国的检察机关经历了诸多的峥嵘岁月、艰难困苦。它的历史是现代中国法治历程的缩影。
中国人民检察制度与众不同,尤其是在苏联解体、东欧剧变之后制度特色日益凸显。人民检察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在政治特色方面,它坚持党的领导;在体制特色方面,它作为一府两院的组成部分,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并对其负责、向其报告工作;在职能特色方面,它与西方的“行政机关”,“公诉机构”不同,以守护法律,实施法律监督为其职能核心,是国家重要的司法机关之一,在制度内容方面,与时俱进,一直处在探索、改革和完善的过程中,它将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改革、完善而不断完善。
“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通过实施,才能实现法律所应有的效果,也只有通过执行,才能彰显法律的权威。从实质上而言,法律只是将规范人们的行为进行了书面化,不管其规定的多么完善,也不管其规定的多么严密,其都是以执行为基础的,只有通过执行,才能将法律的效果充分的彰显出来。同时,除了执行之外,还必须培养并强化人权意识,法律不单单要实现其预想的效果,而且还要在此过程中保证人权不受损害,这才是立法修改的精神,才能体现出立法者的初衷,才能推动法制的进步。关于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要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它们之间并不是矛盾的,只有在执法和守法的过程中,同时坚持以两者为基础,才能够保障在使犯罪分子得到惩罚的同时,还能使得公民利益不受到侵害,才能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双赢的结果。对于此,中国检察一直处于探索的的过程中,它将随着社会进步、法治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完善而完善。处在全国现阶段的改革开放一浪高一浪的大潮中,既要通过改革来达到健全检察制度和机制提高检察业务质量,以达到国家的检察工作真正保障国家的各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目的。

关键词:检察改革;检察制度;检察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