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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的扩展

更新时间:2019-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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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的扩展

摘要: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生活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不断深入和完善,越来越多的新兴事物也成为市场要素融入我们的生活。而由于法律的滞后性而暂时没有被关进权力的笼子。因此为了规避法律的制裁,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将手伸向了这些还未被立法明确规定为贪污罪犯罪对象的新兴事物来谋取不正当利益。新类型的贪污现象层出不穷,在司法实践中碰到类似问题时,不仅法官难以抉择,学术界也是争论不休,但是通过抽丝剥茧,不难发现一些符合立法目的,基本价值的共同规则。笔者通过分析贪污罪犯罪对象的基本问题,重点讨论一些典型对象的入罪辨析,突出犯罪对象的扩展的必要性,希望能够给关注该问题的研究者们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贪污罪,犯罪对象,无形财产,债权,不动产,私有财产

目录

一、贪污罪犯罪客体与对象 2
二、贪污罪犯罪对象的立法沿革 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对贪污罪犯罪对象的规定 3
(二)1979 年《刑法》对贪污罪犯罪对象的规定 3
(三)1997 年的《刑法》对贪污罪犯罪对象的规定 3
三、对现行法中贪污罪犯罪对象的理解 4
(一)对“公共财物”的理解 4
(二)对“本单位财物”和“保险金”的理解 4
四、探究无形财产能否作为贪污对象 5
(一)著作权等智力成果 5
(二)债权 6
(三)土地使用权 7
五、探究不动产能否作为贪污对象 8
六、探究科研经费能否作为贪污对象 8
七、探究私有财产能否作为犯罪对象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