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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犯罪法定的不足和对策

更新时间:2019-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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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犯罪法定的不足和对策

犯罪法定是通过立法机关运用立法的方法确地的,罪刑法定原则包含了罪之法定和刑之法定这两个层面,罪之法定则包括犯罪法定和罪状法定两个方面,犯罪法定是罪之法定的一部分,也是罪之法定的应有之意。犯罪法定化的具体表现是明确规定犯罪的概念,认为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也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应该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明确规定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比如犯罪故意、犯罪过失、刑事责任能力、违法阻却事由、刑事责任年龄,明确规定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能够为司法机关正确定罪提供法律依据。但是,犯罪法定作为罪刑法定的应有之意,应该在刑法中体现的内容远远没有能够达到它本身应该有的作用和高度,其内容和体现,在中国刑法的适用上体现除了匮乏和不足,当然,中国的罪刑法定和欧美国家的罪刑法定不能一概而论,就像习主席所说,我们走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搞欧美国家的一套。固然,欧美国家的三权分立是先进的,有欧美特色的,中国也要走出一套先进的,自己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文就罪刑法定中的犯罪法定讨论其在中国的现状和不足,同时提出为何中国的犯罪法定是当代中国法治进程的急需解决的问题,其可行性在何处,并试着从各个方面从理论上提出改进中国当代犯罪法定不足之处的简单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