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要件之反思 摘要: 贪污贿赂在我国历来是“民与官”关系之间一个重要的环节,民官的关系健康良好则意味着社会系统运作通畅,人民安家乐业。故研究受贿罪的意义自不待言。本文从论述受贿罪保护的法益着手,然后讲述“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具体内容,试探析“为他人谋取利益”与受贿罪保护的法益有何关联,接着通过引入相关案例发现这一构成要件在实践与理论上的差异,结合我国学术界对这一构成要件的解答与借鉴他国对受贿罪的规定,反思这一构成要件的缺陷并提出本文的建议“应该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构成要件,将之在受贿罪的量刑中考虑”,为我国刑事司法在实践中适用这一要件提供参考。 关键词:不可收买性 对价关系 信赖 为他人谋取利益 |
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要件之反思
更新时间:2019-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