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无效的行政执法行为——兼评《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摘 要 确认无效判决在2014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中得到了正式的确立,规定确认无效判决的作出须以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为前提,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而在这之前我国关于无效行政行为规定仅有一处,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中有所规定。且该法条是以举例的方式不完全规定了无效行政行为的范围,这表示我国确认无效判决制度有较大的空白,在实践中判决仍往往以撤销判决替代行政无效判决,以致新制度难以运用。本文通过试论无效的行政执法行为对现行确认无效判决制度进行分析,阐述其理论依据,找出该制度现阶段存在的弊病,提出自身的建议。并以上述的理论研究对2017年实行的《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二条进行评价,提出对该规定的看法。 关键词 行政诉讼法;确认无效判决;行政执法行为;完善措施 目 录 摘 要 I ABSTRACT II 前言 1 1 无效行政行为的概述 1 1.1 无效行政行为的内涵 2 1.2 无效行政行为的特征 2 1.3 无效行政行为与其他概念的区分 3 1.3.1 无效行政行为与撤销行政行为 3 1.3.2 无效行政行为与行政行为废止 3 1.3.3 无效行政行为与行政行为不成立 4 2 我国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的问题 4 2.1 无效行政行为的确认标准存在问题 5 2.1.1 “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带来的理论冲突 5 2.1.2 “重大且明显违法”的判断标准不明 5 2.2 “原告申请无效”带来的判决问题 6 3 我国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的完善 7 3.1 明确无效行政行为的判断标准 7 3.1.1 明确行为主体 7 3.1.2 “重大且明显违法”具体举例 8 3.2 完善抵抗权制度 8 3.2.1 抵抗权的内涵 8 3.2.2 抵抗权的行使方式 9 3.2.3 建立不法行使抵抗权的法律责任制度 9 5 总结 10 参 考 文 献 11 致 谢 12 |
试论无效的行政执法行为——兼评《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更新时间:2019-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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