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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惩罚性赔偿及其法律适用

更新时间:2018-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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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惩罚性赔偿及其法律适用

   
 
惩罚和赔偿一般是分别由公法和私法严格掌控的职能,而惩罚性赔偿却主张在填补受害人损失的同时强调对致害人苛以超出(甚至远远超出)受害人损失的赔偿金作为惩罚,以遏阻类似行为的再犯。惩罚性赔偿这一独特的价值功能有效弥补了补偿性赔偿未能充分填补受害人损失、未能严厉打击恶性民事侵权行为、未能有效遏阻投保有高额责任保险的致害人肆意违法等诸多功能缺陷。。尽管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立法上得以确立的过程面临着诸多理论障碍,但立法者充分重视惩罚性赔偿规范的独特价值功能,先后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及其他司法解释上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规范,因此可见,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经融入到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并得到不断的扩大发展。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     法律适用     法律体系    制度

目  录
 
一、惩罚性赔偿的法理要点 1
(一)惩罚性赔偿概述 1
(二)惩罚性赔偿的价值功能 2
1.补偿功能 2
2.惩罚功能 2
3.遏阻功能 2
4.鼓励功能 3
(三)惩罚性赔偿规范的适用条件 3
(四)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 3
1.确定惩罚性赔偿金额的重要性 3
2.确定惩罚性赔偿金额的主要考量因素 4
二、我国惩罚性赔偿规范的立法现状 4
(一)惩罚性赔偿规范的确立 4
(二)我国惩罚性赔偿规范的发展 5
三、我国现行惩罚性赔偿规范的竞合及其适用 5
(一)《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本身的法律适用问题 5
1.《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及其难点 5
2.《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的适用及其难点 7
(二)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与《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竞合及适用 7
(三)关于《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与《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冲突的协调 8
四、结语 9
参考文献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