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公共行政管理 >

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制订合理性初探【免费论文】

更新时间:2019-07-11
阅享价格0元 资料包括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QQ在线咨询
文档格式:doc/docx 全文字数:9600 温馨提示
以下仅列出文章摘要、提纲简介,如需获取全文阅读权限,或原创定制、长期合作,请随时联系。
微信QQ:312050216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扫一扫 扫一扫

目    录
摘要      ………………………………………………………………………………………
一、引言(导言\绪论)…………………………………………………………………………
二、概念和意义……………………………………………………………………………
三、最低工资制度是否会影响就业…………………………………………………………………
四、现行的最低工资是否合理…………………………………………………………………
五、现行最低工资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缺陷……………………………………………………
1.最低工资的立法层次比较低…………………………………………………………………
2.最低工资计算的标准不明确、不统一………………………………………………………
3.用人单位对最低工资制度的规避…………………………………………………………
六、最低工资制度与经济发展…………………………………………………………
七、最低工资制度的建议和对策…………………………………………………………
1、 提高立法层次,加强最低工资制度的法律效力…………………………………………
2、 最低工资标准的内涵、统一最低工资确立的标准………………………………………
3、加大宣传力度,创建一个有利于最低工资制度动行的社会环境……………………
八、结论与展望…………………………………………………………………………………
参考文献   ……………………………………………………………………………………
致谢…………………………………………………………………………………………

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制订合理性初探

关健词:最低工资 合理标准
摘要: 所谓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合理确立最低工资标准是最低工资制度在经济调控和社会保障方面发挥有效作用的关键。
一、绪论
深圳市经济特区成立三十周年以来,经济一直保持高速发展,相对来说,深圳市近800万外来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仍然偏低,最低工资占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重从1992年的58.6%下降到目前的30%左右,深圳市的最低工资调整幅度落后于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提高速度。从1992年以来,深圳18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保持17年在全国最高,但去年被上海超过。今年1月北京调高最低工资标准后,也超过深圳。目前,深圳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10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9.8元/小时(数据来自2010-06-09新华网<深圳特区内外最低工资标准7月统一上调为1100元>)。该标准是由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对于生活在这样一个高速发展的一线城市的务工者来说,这个数字无疑仍然是一个杯水车薪.
二、概念和意义
最低工资制度,是国家通过一定立法程序所规定的、为保障劳动者在履行必要的劳动义务后应获得的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最低工资收入的一种法律形式。[1]
最低工资制度最早产生于十九世纪末的新西兰、澳大利亚,其后,英国、法国、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也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建立了各自的最低工资制度。最低工资的产生是由于在工人的斗争下,政府不得不采取法律性措施,规定工人的工资不得低于某一限度,以改变工人工资水平和实际工资不断降低的局面。随着二十世纪工人运动的高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国家很快普遍实行了最低工资制度。它是商品经济和现代工资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最低工资则指由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当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在最低限度内应当支付的、足以维持职工及其平均供养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资,即工资的法定最低限额。它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享受的福利待遇。[2]
最低工资制度,它不仅仅是一项工资制度,也是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保障着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维持着劳动力的再生产。实施最低工资制度,不仅有利于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规范企业在工资分配中的行为,而且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同时也能使企业工资调整走上法制化的道路。[3]
三、最低工资制度是否会影响就业
最低工资自诞生以来,是否会影响就业一直是争论的问题。反对最低工资制度的经济学家认为最低工资将会给就业带来副作用,主要有以下的观点:第一,劳动成本的增加,减少雇佣。实行最低工资制将导致工资低的地区的工人将向工资高的地区流动,形成在工资高的地区的雇主慢慢离开,该地区的工资也会随之降低,最终劳资双方在寻求最高效率的同时会形成双输局面,所以不应该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第二,雇主使用生产力高的员工代替低生产力的员工。第三,雇主倒闭。第四,新的企业因为人工成本无法开业。
至于第一种观点,有一定的经济学上的道理。但从经济学的理论上,提升最低工资是否增加失业,取决于供给与需求的弹性大小,如果弹性不大,不会增加大量的失业人口。美国在历史上曾经经历了几次最低工资调整,经济学家通过实证证明最低工资的提升并没有带来失业的大量增加,相反适当的提高工资有利于促进就业。美国有101位经济学家,其中包括3名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曾公开发表联合声明支持1996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
至于第二种观点,最低工资的提高将会促使雇员工作道德的提升,意味着企业在监督雇员成本和劳资纠纷的减少,雇员的生产率得到提高,单位产品的劳动成本将会减少,有利于就业。
第三种和第四种观点,最低工资制度将会导致有的企业无法生存,使有工作的人失去工作或者造成就业机会的减少。但是如果企业只是付给劳动者极其低的工资,没有按照劳动力的价格支付给工人,例如没有支付足够的医疗费用,这种后果就需要整个社会去负担。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没有这些工作会更好,有效的雇佣比低的雇佣对劳动者、对企业、对社会更有利。从社会资源的角度,如果一个企业或者产业无法支付劳动者接近社会平均工资这个标准,则这个企业和产业就没有生存的权利。
我国从1993年开始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实施以来,并没有证据显示最低工资影响了就业,反而其受益面不断扩大,全国31个省市都实施了最低工资标准。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对于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和合法利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有利于防止和减少克扣工人工资现象的发生,有利于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维护社会稳定;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报酬部分提供了一个法律依据,有利于正确确定劳动关系,也为企业搞好内部分配提供了一个基础。全国最低工资标准高的地区,恰恰是经济发展最迅速、外来就业人口最多的地区,而最低工资标准低的地区并没有标准低而增加了就业,由此可见,最低工资标准至少没有影响中国的就业。最低工资对就业的影响,不应从个别的产业角度,而应该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进行分析。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为深化企业内部工资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加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作提供了基础。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有利于政府发挥宏观调控的职能作用。也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四、现行的最低工资是否合理
深圳目前最低工资标准偏低,与深圳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外来建设者没有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
从1992年以来,深圳18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保持17年在全国最高,但去年被上海超过。今年1月北京调高最低工资标准后,也超过深圳。目前,深圳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100元,而该标准是由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 深圳最低工资标准16年来首次统一为110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9.8元/小时。对此,企业认为对竞争力强的企业来说影响不大,专家则认为,深圳最低工资两年才涨一两百元,涨幅不大。最低工资增长幅度没有达到国际劳工组织0.8的工资弹性,也与经济发展产生严重的脱节。经过调查发现,有86.7%的劳动者认为深圳市现有的最低工资标准过低(数据来自TBS信息中心2011-01-26<深圳人社局:今年最低工资标准预计提高15%>)。
省两会期间,涨工资成为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的热点话题。省政协委员、深圳市总工会副主席李少梅的两件提案都与涨工资有关,一件是建议深圳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600元,一件则是建议快速、大幅度地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也在2011年1月透露,将在2011年7月份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考虑物价上涨等因素,预计今年最低工资标准提高的幅度在15%左右。
以深圳关外龙岗为例.租住民房一房一厅450元/月;水电费100元;生活费600元;电话费100元;公车100元,合计一个月固定的费用需要1350元,所以在深圳这个高消费的一线大城市,最低工资1100块仍还是少.所以我认为深圳最低工资应该在1500一2000元合适。
我们知道,最低工资标准在执行中常常发生异化———最低工资标准往往成为最高工资标准,结合这样的怪象和公众的期待,所以,理性评估最低工资标准的合理性并不多余。2009年三季度,广东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859元,按40%的低位计算,全省平均最低工资应达到1144元,按照有统计数据的2008年广州职工平均工资3780元、深圳职工平均工资3621元计算,广州、深圳的最低工资应不低于1450元(数据来自2010年02月02日搜狐-广东政协委员:广深最低工资不应低于1450元)。
广东发达地区尤其是深圳,应率先大幅提高员工最低工资标准,将深圳的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500-1800元/月。建立工资增长机制提高劳动者收入是当前建设“幸福广东”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同样与工资有关。针对广大普通老百姓,尤其是低收入人群,在物价飞涨的今天,要提高广大百姓的幸福感,提高工资收入,建立科学合理的工资增长机制,将工资增幅与G D P、CPI的增幅挂钩,尤其是与生活日用品的增幅挂钩,建议在省级权限范围内调整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调高个税起征点,把个税征稽重点放在高收入人群。涨薪是最能提高人民幸福指数最简单最有效的办法。而依靠行政手段去控制物价则是抱薪救火。
而在今年的省两会上,深圳市总工会的省政协委员李少梅的两件提案都与工资有关,其中一件是《关于深圳最低工资标准应提高到1600元》,一件是《关于快速、大幅度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建议《。 提案表示,国际上通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一般是社会平均工资的40%-60%,按照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修改颁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的确定可采取比例法、居民恩格尔系数法、比重法等几种方法,其中比例法即明确规定为社会平均工资的40%-60%,统计表明:2009年深圳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893元,按照以往职工工资年增长8.5%左右计算,2010年深圳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应为4224元,按照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的最低比例计算,深圳最低工资标准应不低于1690元(数据来自2011年01月22日 深圳商报《委员激辩最低工资该不该涨》)。
目前所得税制度让大多数中、低收入者缴税,而理应多缴税的高收入者却缴纳得很少。因此,要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关键在于着力加大中低收入者工资的增长幅度,其中比较可行的就是调整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调高个税起征点,可以考虑对个人所得税工薪费用扣除标准建立和地区物价水平、通胀系数相挂钩的个税标准浮动机制,扣除标准中应考虑包括赡养父母、教育孩子的费用。调整征税税率,让中、低收入者少纳税。
而对于一名工人来说,生命中最重要的东西可能就是它的工资、工作时间以及他所处的工作条件。他的生活质量、他的幸福、他的财产、他能为家人所提供的教育以及他的生命,更多的取决与工作时间、工资数量以及工作条件。对劳动者生命和尊严的尊重要求把工人得到平等待遇作为衡量劳动关系的一个基本标准,最低工资其实反映的自由和平等的民主思想,最低工资是保证劳动者能够过上健康、经济并且体面生活的比较合理的最低收入。政府应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把克服当前困难和促进长远发展结合起来,把拉动经济增长和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结合起来,而不应该草率地质疑最低工资制度对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作用。
工资分为货币工资和实质工资。实质工资不但受货币工资的影响,也受物价水平的影响。最低工资制定的原则是在社会受益(低工资的劳动者工资地位的改善)与社会成本(就业减少、经济增长缓慢或物价膨胀)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统计,在1995年到2000年工资弹性是0.8,也就是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每增长1%,平均工资提高0.8%,在2001年到2007年期间,实际最低工资年均增长5.7%。(数据来自2009年5月29日《深圳晚报》《两成东莞农民工收入在千元以下》)中国的工资弹性低于国际标准,增长幅度与经济发展严重不相协调。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阶段,从2003年起更是以10%以上的速度增长,但中国的最低工资标准在扣除物价指数外,并没有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而有高速的增长,工资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例不断下降。
有人提出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时应采用“合理需要”标准。除了足以维持身体健康最低的生存需要之外,至少还应当包括一些简单的生活享乐。但调查发现,深圳普通劳动者每个月的生活花费在1500元到2500元之间有52%,远远超过深圳本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只能维持劳动者最低的生活水平。
在发达国家,最低工资倾向于保护边际劳动人口或低生产力劳工,使劳动者享有社会可以接受的生活水准,最低工资是平均工资的40%-50%。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平均工资本身偏低,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水平比较缺乏,最低工资一般在平均工资的70%-90%为目标。劳动部《最低工资标准测算办法》中,提出国际上一般月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月平均工资的40—60%,但中国任何一个地区、城市的最低工资标准都没有达到这个标准。在该办法中指出制定最低工资标准要考虑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但实际上,最低工资标准仅能维持劳动者个人的最低生活。尤其是多年来,国民经济持续增长,但最低工资标准扣除物价的因素之外,涨幅不大。
  在深圳最低工资标准中,最该关注的应是“最低一档的最低工资标准”。这可以用“木桶理论”加以说明。最短的木板决定了木桶的容量,最低一档工资标准决定了该地区劳动者的收入水平、生活水平。公众认为深圳最低工资标准低,这有可能造成“短板陷阱”,并且无法避免企业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异化”。 面对深圳最低工资两年才涨一两百元,涨幅不大,我认为,还应制定最低工资制度的合理增长机制。建立最低工资制度增长机制,不仅能保障劳动者权益,使他们分享经济发展成果,而且能调动劳动者积极性。
还应建立激励相容机制,提高企业对最低工资制度执行的积极性。通过给予遵守最低工资制度、尊重劳动者权益的企业相应的经济和精神激励,而对不遵守相关法律、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雇主以经济或精神惩罚,使保护劳动者权益与雇主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相容,促进最低工资制度及相关法律的实施,力推劳资双方协商机制的建立,提高劳动群体的谈判地位,让劳资双方在相互平衡和制约之中获得双赢。
五、现行最低工资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缺陷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自实施以来,发挥了很大的效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了社会成员的生存权。但是,由于法律规范、运行机制、监督机制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法律在实践中实际效果与立法精神和目的有一定差距。中国的劳动关系形态呈现出个体劳动关系为主,集体劳动关系不发达,既没有像欧洲一些国家实行社会伙伴关系,劳动者可以在较高层次上制定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机会和结构,也没有像德国一样有发达的集体谈判制度、员工参与和共同决定制度,中国的劳动者处在极其弱势的地位,尤其是中国的劳动力市场又是严重的供大于求,如果没有最低工资制度,劳动者连最基本的生存都难以维持。可以说最低工资标准的有无、高低决定了劳动者生活的质量,也是中国最大部分社会底层劳动者阶层赖以生存的底线。[5]
1、最低工资的立法层次比较低
由最低工资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与它相配套的法律体系并不健全、完善,立法层次较低,约束力较小。另外,最低工资规定也没有对各地方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低于国家要求的标准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作出规定,这也是其难以落实的一个重要有原因。因为按照法律效力,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并不高于地方政府规章,因此,只有将最低工资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成法律,以法的形式来明确地方政府的责任,以法的强制力来推动制度的落实,才有可能使最低工资制度得以彻底实现。
2、最低工资计算的标准不明确、不统一
    我国劳动法第49条规定,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就业状况;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而最低工资规定第六条则是“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它只是提到应参考“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并未明确最低工资标准到底是否包含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这就使得在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时参考因素不一样,难以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合理性。[3]
3、用人单位对最低工资制度的规避
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是为了维护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利益,而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在是否履行政府制度的法规政策和支付劳动者合理报酬的博弈中,会极力抵制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和最低工资制度的落实,暗中采取各种手段进行规避,使最低工资制度难以得到彻底的执行。
现实中,用人单位仅按最低工资标准给劳动者确定底薪的情况很普遍。最低工资标准本身并不是工资支付的一个实际标准。它只是为用人单位提供一个正常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法定底线。但是一些用人单位却把作为法律低线的最低工资作为一些员工的“标准工资”,这不仅是对最低工资标准的曲解或误解,也显示出一些用人单位对员工利益的漠视.
企业利用地方法规的漏洞,将最低工资作为最高标准,给予劳动者的全部工资只要不要低于最低标准就可以了。经过对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调查发现,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大部分的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就是最低工资。比如,一个朝九晚六正常上班的行政部门务工者一个月实际的工资是6000元,而企业在让其签署的工资条上将6000元化解成:基本工资1100+住房补助+食宿补助+加班费+奖金+社会保险费=实际领用工资。这样,如果务工者请假,将按6000标准来扣除,而加班则只按1100的基本工资来计算加班费,劳动合同也是按1100来签署,不交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这样是非常的不合理,大大的损害了务工者的利益。
3、对最低工资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最低工资制度能否得到切实的贯彻和落实,发挥其应有的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功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机制。再完美的一项制度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那就变成了缺憾。我国法律对最低工资制度实施的执行情况有相应的监督机构,但现实中,这些监督部门并没有积极主动的去履行其监督职责。首先,一些地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了自己的政绩与狭隘的经济利益,吸引投资,甚至采取暗中保护做法,对企业存在的发放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加班加点等违法行为不进行管制,而是采取放任态度,无视劳动者合法权益被侵害;其次,受政治体制的影响,我国企业内部的工会组织形同虚设,发挥不了其应有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作用;最后,我国媒介也没有发挥出有效的监督作用。
五、最低工资制度与经济发展
据测算,按用工成本占企业成本的三分之一,最低工资标准提高10%,企业用工成本就得至少提高3%,同时考虑社保等费用的缴交,企业的用工成本预计提高5%。而一般制造业的利润率很少超过10%。“十二五”期间,按照政府提出的目标,“十二五”期间人均G D P要达到4.9万,居民收入和经济增长要基本同步,劳动报酬和劳动生产率要基本同步。要达到这个目标,深圳就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年提高幅度预计15%左右。不排除有些年份高一点,增幅平均约15%左右,预计五年后深圳最低工资标准将翻一番。将挤压低端制造业,对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带来一定的促进作用。
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虽然增加企业成本,但可以提高企业管理质量,拓展自己的市场,督促企业从另一方面缩小用工成本。作为发展战略,最低工资应和CPI挂钩,让劳务工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目前,最低工资涨幅远低于G D P的增长,差距非常大,应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有利于进一步改善低收入群体待遇,改善收入水平,是幸福感增长的必要因素,让建设者更充分,更好地分享经济发展成果. 调高最低工资将对产业结构和企业影响,有利于技术含量低、劳动密集型企业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改造,得到水平上的提升,更多的是增强企业竞争力,有利于产业的转型升级。”
七、最低工资制度的建议和对策
1、提高立法层次,加强最低工资制度的法律效力
许多国家都在宪法中对劳动者应享有的领取最低工资的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使好那些没有把最低工资写入宪法的国家,也在劳动法典或其他法律中对此作出了规定。而我国长期以来,忽视劳动法规的建设,导致了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法律体系很不完善,立法层次较低,不能保障制度的实施。因此,有必要将作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存权益的最低工资制度写入宪法,并争取早日出台《最低工资法》,制定相关的处罚规则,使用人单位无法律漏洞可钻。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全民关注劳动保障的共识,这也是一项关系民生的工程。
2、最低工资标准的内涵、统一最低工资确立的标准
我国最低工标准不统一,是由我国最低工资标准采取的是简单统一的地区性模式,由各省自由决定其所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造成的。我认为,既然最低工资是一项规范的制度,全国的标准就应该一致,而不应由各省自由选择。这样,既可以提高为参保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更好的维护这部份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也有利于推动社会保险工作的发展。
3、加大宣传力度,创建一个有利于最低工资制度动行的社会环境。
加大对最低工资制度的宣传力度,增强劳者特别是一些低收入劳动者用法律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在我国,最低工资制度主要是适用于那些低收入的工薪阶层的劳动者,他们多数是外来务工人员,流动性比较大,信息交流也欠缺,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当然,这是由劳动保障部门的宣传不到位造成的。劳动者缺乏维权意思是影响最低工资制度执行的一个得要原因,针对这一情况,我国政府管理部门应加大对最低工资制度的宣传力度,使广大劳动者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6]
   八、期望与感言
    最低工资制度是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保障着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着劳动者的再生产。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有利于进一步改善低收入群体待遇,改善收入水平,是幸福感增长的必要因素,让建设者更充分,更好地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实施完善的最低工资制度,不仅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而且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性的和谐稳定发展,促使企业工资调整走上法律化的公正轨道。希望市长许勤尽快实施提升最低工资的政策,结合实际生活水平来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并完善最低工资的标准计算,让所有为深圳发展无私贡献的务工者都真真正正的享受到特区展带来的福利.


参考文献:
[1]李可,周利:《最低工资制度谈》
[2]胡姗姗:《最低工资制度研究》
[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贾芳 .论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完善
[4]张启龙.论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5]罗小兰:《英国最低工资制度及其借鉴》
[6]李可,周利:《最低工资制度谈》


致谢
从提钢到现在,感谢我的指导老师黄岩的精心指导,一丝不苟,认真负责,一步一步的诱导,使我的论文进一步得到改善,在此向我的指导老师黄岩表示深深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