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投保机动车保险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
摘 要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利用网络投保机动车保险逐年增多。机动车交通事故相较于其他案件有其特殊性,往往会存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事故的情况,划分本事故的责任。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尤为重要。
同时,机动车投保中也存在通过委托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或者中介代为网络投保机动车保险的情况,如何界定代为投保的效力,以及如何界定代为投保后保险公司向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或者中介履行的免责条款提示义务是否能够基于投保人生效,亦是值得商讨的问题。
本文认为互联网保险作为保险业务发展创新的新模式,在保险人说明义务方面虽然没有改变其理论依据、正当性基础等基本原理,但是机动车网络投保模式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各个构成要素所提出的新要求使得该制度的实施面临着诸多障碍,特别是出现了一些网络投保模式下所特有的新问题。在免责条款范围的理解和认定上,理论和实务界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在说明方式上保险人采取的履行说明义务的做法存在着诸多弊端;在说明程度上形式判断标准已不再适宜互联网保险投保流程。本文总结了互联网保险业务法律纠纷实务中保险人在履行说明义务时所存在的问题以及这些问题所形成的背后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的对策和建议。强调应该综合互联网保险自身的模式及特性,同时紧密结合互联网保险业务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而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提出相应的要求。因此,在保险人说明义务履行范围上,本文提出应明确免责条款的范围界定;在保险人说明义务履行方式上,应该确立免责条款的强制性阅读机制,针对免责条款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建立对投保人声明的解释说明机制;在保险人说明义务履行程度的认定标准上,应明确提示义务与明确说明义务的认定标准。
关键词:网络投保;机动车保险;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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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投保机动车保险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
更新时间:2023-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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