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回购型对赌协议的效力与履行 【摘要】 对于股权回购型对赌协议的效力而言,从国内对赌第一案“海富案”中法院认定与目标公司对赌的对赌协议无效到最新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条中进行突破,不再单纯的认定“与股东对赌有效,与公司对赌无效”,同时提出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时,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来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该规定虽然跟之前的判决相比有进步,但是仍然未实现法院所想要的平衡投资方,公司债权人,公司之间的利益。在司法实践上难以操作。在这一问题上,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特拉华州的“Thoughtworks”案,借用清偿能力标准来解决这一困境,而不是一味的坚持资本维持原则,防止作为契约法的《民法典》中的合同编和作为组织法的《公司法》进一步混淆。
【关键词】 股权回购,回购路径,资本维持,清偿能力标准 目录 前言 1 一、 股权回购型对赌协议概述 1 (一)股权回购型对赌协议概念 1 (二)股权回购型对赌协议的效力 2 1.股权回购型对赌协议并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 2.股权回购型对赌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 3.股权回购型对赌协议的订立符合公平原则 3 (三)股权回购型对赌协议的履行 4 1.协议一方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5 2.协议一方为融资企业 5 二、 国内股权回购型对赌协议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 (一) 国内股权回购型对赌协议的司法实践 1 1.与目标公司对赌无效,与股东对赌有效 1 2.与目标公司对赌无效,但公司可承担担保责任 1 3.认可与公司对赌有效 2 (二) 国内股权回购型对赌协议存在的问题 2 1.《会议纪要》第五条尚未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股权回购提供法律依据 3 2.法律对于规定出台前投资方利益的保护并不完善 3 三、 域外股权回购型对赌协议 5 (一) 域外股权回购型对赌协议的现状—Thoughtworks案 5 1.案情简介 5 2.法院判决 5 (二) 对我国的启示 6 四、 股权回购型对赌协议制度的完善 8 (一) 用“清偿能力标准”代替“资本维持原则” 8 (二) 强化资本市场专业审查机构,完善多元化债权人保护机制 9 (三) 改变思维模式—从“契约法”视角到“组织法”视角 9 结语 11 参考文献 12
致谢 14 |
股权回购型对赌协议的效力与履行
更新时间:2025-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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