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中单方变更解除权的法律规制 【摘要】行政协议不同于民事合同,其既有合意性,又有行政性。本文意图通过对相关文献及司法案例的探究,明确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中享有行政优益权是基于维护公共利益,但又必须受到限制。行政协议的双重属性要求双方严守协议约定,优先在合同权利义务框架内主张权利。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履行公共服务职责的一种补充,故而行政协议的目的必然包含实现公共利益。但若单凭行政机关主观解释何为公共利益,会导致行政机关滥用行政优益权--特别是单方、变更解除权的情况出现,从而损害无辜的协议相对人。因此,在肯定行政机关的行政优益权的同时,又要对其进行法律控制,使行政协议发挥最大的功效。 【关键词】行政协议;行政优益权;单方变更、解除;公共利益 |
行政协议中单方变更解除权的法律规制
更新时间:202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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