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权 摘要:《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是为了解决实践中的合同僵局问题、弥补《合同法》第110条之构造缺陷。《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制度以及减损义务规则都不能解决合同僵局,合同僵局问题有其特殊性。在理论上对是否应赋予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权的问题上尽管存在争议但也不乏共识之存在。违约方所享有的是申请解除合同权而非解除合同权,而且其属于形成诉权范畴。作为违约方解决合同僵局之启动键,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需要符合严格的程序以及实体要件。增设该制度具有突破合同僵局、弥补原《合同法》之立法缺陷以及促进社会财富增长之功能。 关键词:合同僵局;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民法典合同编 |
论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权
更新时间:202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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