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习惯与地方法的关系
朱苏力先生曾谈到:“真正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法律,恰恰是那些与通行的习惯惯例相一致或相似的规定。”中国古代法律一向重视刑法而轻视民法,古代的社会纠纷中又多为民事纠纷,这就导致“中国乡村社会的发展史从来就缺乏‘官方’和‘民间’的互动过程”,没有“官方”的法的干预,民间长期形成的习惯自然就能发挥作用。但是相应的地域性和民间性使得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具有天然的联系,为两者良性发展提供了前提条件。大多数民间规范的内容只有通过地方立法才能获得合法性,并使之明确化、规范化; 地方立法只有不断从民间规范中汲取养分,才能不断充实内容,获得社会民众的认同。两者虽然逐渐靠拢却又无法完全融合,结果就呈现出彼此有影响,但又互不干扰、平行运作,现代法律与传统习俗同时存在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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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习惯与地方法的关系
更新时间: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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